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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无权干涉法院独立审判齐二药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7年08月14日 14时4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齐二药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齐二药”假药案中,受害者究竟该向谁提出索赔要求?8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毛群安认为,“在齐二假药案中,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及时上报药品反应,是负责任的,不应该承担不负责任的药品企业的责任”。他进一步表示,如果医院通报药品不良反应就要承担相关责任,那么势必会对这一制度造成影响。

  站在卫生部的角度,毛群安的这种担心,也许自有他的道理。但作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开为一家涉嫌假药案的地方医院辩护,这是非常少见的。卫生部之所以要这么做,估计基于两点:一是中大三院及时发现并上报假药所产生的不良反应,不但无过,反而有功,不该列作此案被告之一;二是深恐当地法院判决中大三院作出相应赔偿,由此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卫生部相关制度的实施。

  然而,从法治层面而言,卫生部官员的这番表白是很不明智的。我国宪法在第126条、131条中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而卫生部在齐二假药案进入司法程序的关键时刻,通过新闻发言人发表“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言论,其目的是十分明显的,即试图动用行政手段左右社会舆论,给承办此案的地方法院施加压力,从而以“解救”中大三院为切入口,维护卫生部相关制度的权威。据此,人们不禁会问:究竟是行政主管部门的制度大,还是宪法、法律大呢?

  眼下,齐二假药案仍处在举证、庭辩阶段。即使法律对此类案件的判决,规定得不够明晰,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即使在司法实践中,此前全国没有这方面可资借鉴的判例,卫生部也无权说三道四,为地方法院“指点迷津”。退一万步说,就算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上出现偏差,致使中山三院蒙受了某种不白之冤,那也得由被告单位依法提起上诉,卫生部也不应该出面为之呜冤叫屈,任意干涉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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