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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里法院司法救助促和谐
来源:中国法院网 段绪朝
2007年08月15日 14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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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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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诉权、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在司法为民宗旨的指导下,以救助困难群众为切入点,创新制度、真抓实干,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拓宽司法救助渠道,卓有成效地进行了司法救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潮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今年以来,该院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联系区司法局、区妇联、区残联等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机构,分别与这些单位联合制定了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助的工作意见,规定凡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只要符合缓、减、免诉讼费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缓、减、免,对涉及农村五保户、妇女、儿童、未成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和劳动报酬等诉讼案件,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便民、利民,灵活立案,保障立案环节的畅通。
在立案时,该院还对需进行司法救助的当事人进行立案释明,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外地当事人吴某在某中专学校学习期间,罹患精神疾病,为追究学校的民事责任,吴某多次到市文教机关、原就读学校等处信访,到该院要求获得赔偿。由于吴某本人精神健康状态时好时坏,且理解能力较差,对保护权益的诉讼程序一窍不通,到法院只是要求法院判决付钱。该院法官们每次都对吴某进行了耐心的诉讼指导,向他释明起诉的相关规定,并对经济困难的他提供经济帮助,为他联系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经过几次细致入微的帮助和指导,神智不太好的吴某终于自己也喃喃地说:“我记住了,我精神不好,我得回家找我的家人来找这里的律师打公司。”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到法院起诉,九里法院快审快结,很快判决应当承担责任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吴某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理阶段,该院也对现有的审判体制不断创新,为弱势群体及时、低成本地维权创造条件,使审判机关成为弱势群体的依靠。该院专门成立了巡回法庭,对行动不便或交通不便的特困当事人,实行就地开庭、就地审理、就地调解,最大限度地减少困难当事人的诉累。该院民一庭吴庭长在审理一件宅基地案件中,冒着寒风,亲自下到乡村,实地测量取证,并在诉争宅基地现场就地审理、就地调解,把工作做到当事人家门口、做到当面。争议双方当事人看到法官如此不辞辛苦,实事求是,没有一点法官架子,也都不好意思了,气也消了一半。调解工作还没有进行到一半,被告便说道:“法官,就冲您今天下来,态度这么好,你说咋办就咋办了。”还没有等到被告说完,原告就表示:“官司不往下打了,一切都由法官现在断了”。结果,原被告双方互相谦让起来,案件不仅结了,还都把法官当成为了贴心人。审理其他民事、行政案件时,该院的法官们也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处处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考虑,提供更多的诉讼便利,以帮助其充分实现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如:鼓励事实或法律关系清楚案件的困难当事人不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诉讼;帮助确需请律师代理而无钱委托的当事人寻求其他相关机构的法律援助;对涉及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婚姻案件、行政案件等着重实行调解,力争协商解决。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鼓励当事人在和解后撤诉,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支出。
在执行阶段,涉及弱势群体的,该院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实现弱势群体生存权保护原则:1、对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和劳动报酬等内容的法律文书,由审判庭依职权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2、对同一被执行主体有多个申请执行人中的弱势群体优先兑付执行款、物;3、对被执行人确属下岗、失业人员,无力履行生效裁判的,优先中止或终结执行。该院还积极构建保障机制,专门设立了针对特困执行当事人的救助基金,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在许多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中,法官们经常遇到的情形是被执行人一贫如洗,而申请执行人也是已陷入困顿亟需资金。望着那些焦渴而无助的眼神,执行法官们往往是自发组织大家一起对申请人进行资助,再积极地为他们申请救助基金,帮他们解决燃眉之急……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九里法院以爱心、真情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进行司法救助,倡导人文关怀,彰显司法文明,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保障了辖区的和谐与稳定。近几年来,该院的立案庭、民一庭、少年庭等部门多次被评为“ 巾帼文明示范岗”、“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权岗”、“青少年维权岗”,该院也多次获得“江苏省文明单位”等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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