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院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律师法?
·铁道部将建立火车晚点考核制
·说声“对不起”起价80 道...
·六十人被判刑 山西黑砖窑事...
·国家质检总局称食品企业将全...
·建设部:廉租房覆盖范围将扩...
·胡星案12个行贿者将受审 ...
·“纸包子”假新闻炮制者因损...
 — 本周公检法司热点 ———
·最高法已做好出台实施《物权...
·最高法院确定审理死刑案件基...
·最高法:各级法院审案时要统...
·最高法确定2007年法官职...
·法官自由裁量权不能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将完善缓减免交...
·最高法院副院长:要大量减少...
·全国首例:广西法官全身伤痕...
 
 — 新法速递 ———————
·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
·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
·抚顺市土地储备办法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湖北:七类情形贪污受贿犯罪不得适用缓刑
      来源:新华网  梅军 李国清 占涛   2007年08月15日 14时2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贪污受贿”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昨日获悉,针对当前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比例偏高的问题,湖北省高院明确要求,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具有以下七类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这七类情形分别是: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不退赃或者退赃不积极,无悔罪表现的;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款项和物资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江苏九里法院司法救助促和谐
·沈阳中院成立少年法庭 审理前对未成年人“摸底”
·洛阳一律师状告市交警四大队乱罚款
·是小案子,还是小律师?
·中纪委:官员贪污受贿 7成由家眷经手
·反贪问讯首告“你可请律师”
·广东原省储粮公司老总贪污受贿案二审
·江西两名厅级高官因涉嫌贪污受贿同日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