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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塾教育”引抚养权纠纷 代表:加大处罚力度
      来源:法制网  李松 黄洁   2007年08月16日 09时3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私塾教育”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抚养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几天前,一直被媒体关注的“私塾教育”而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有了新的进展,案件中的主角侯鸿儒的博客中出现了一封他和母亲共同署名的公开信,信中说:“孩子和妈妈在一起很快乐。”但小鸿儒的父亲侯波却称:“孩子现在的行为是被胁迫的。”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06年12月,北京市首例因“私塾教育”而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在“尽快解决孩子入学问题”的前提下,侯鸿儒又回到了他和爸爸的家,继续着他的“私塾”生活。8个月后,依旧没能重返校园的小鸿儒,就在不久前他与母亲会面中,被母亲半路“劫”走,从而再次成为媒体的聚焦人物。

  人大代表:建议加大义务教育法处罚力度

  在年仅8岁半的侯鸿儒一次又一次被推上“私塾”事件的风口浪尖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这一事件背后所折射出来的更深层次的法律和社会问题进行冷静的思考。记者日前走访了曾就此事向北京市人大提交议案的市人大代表任强。

  任强代表告诉记者,他之所以要就侯鸿儒事件提交议案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从小的方面来说,侯鸿儒的父亲侯波将小鸿儒封闭在家中自行教育,完全剥夺孩子接触社会的机会,这对侯鸿儒的成长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造成了孩子虽然在文学和英语方面有一定的特长,但数学等其他学科知识几乎为零,根本不能实现少年儿童全面发展的要求。

  “另一方面,侯鸿儒这个‘私塾少年’的出现也对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了挑战。”任强代表说,“两部法中虽然对家长有让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却都缺少具有操作性和有力度的责任承担规定。”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那些不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可能因此受到的惩罚只有“批评教育”、“劝诫”和“制止”。

  对此,任强代表建议,要增加相关法律中对于父母不履行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义务的处罚方式,同时提高处罚力度,使法律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法院:入学非判决主体,无法强制执行

  曾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王萍告诉记者,案件审结之后,法院出于“案结事了”的初衷,曾三番五次督促侯波送孩子入学。但事隔半年多,侯波给出的答复却是,在这期间,小鸿儒在他的教育下,学习水平又有了突飞猛进的提高,由此可以证明他的教育方法是恰当的,孩子根本不应该上学。为了对侯鸿儒的学习程度作出客观的评价,法院还和教委专门对侯鸿儒进行了又一次的测评。

  王萍对记者说,在侯鸿儒的案件中,虽然涉及到了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但法院要审理的主要还是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而要求侯波尽快送孩子入学的内容并非判决的主体部分。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法院是无法对入学一事进行强制执行的,所能做的也只是不断进行督促。

  专家:法律已不适应社会现状应做调整

  对于法院的无奈,中国人民大学杨建顺教授曾表示,单从诉讼的角度来说,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问题。法院只能针对诉讼请求直接作出判决,但对于案件涉及的其他问题,只宜提出建议性的观点。而在侯鸿儒案件中,送孩子上学并不一定要以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为前提。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不保护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而且现在的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送孩子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但是,法律规定了义务,并不等于能够得到自动地履行。在侯鸿儒案件中,直到孩子被母亲“劫”走,父亲侯波才表示“以后一定会把孩子送进学校”。

  对此,北京大学妇女法律援助中心李盈律师对记者说,这起案件如此的风波迭起,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的义务教育目前仍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既便如此,义务教育毕竟是基础性教育、正统教育,特别是在对少年儿童精神层面上的引导上学校相对于家庭显然更加完善。因此,法律才会规定要让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可是,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却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李盈律师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这可以说是目前对家长不履行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最严厉的处罚措施,但也难以适用于所有的家庭。

  对此,李盈律师指出,原本义务教育法在制定的时候,所谓“私塾”似的教育方式并不多见,除非家庭条件所限,一般的家长都会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像侯波这样的家长是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因此,法律对这种现象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且在处罚手段和标准上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私塾”现象频频发生,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需要。为此,应该对法律进行适当调整,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教育权的处罚力度,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同时也可考虑增加未成年人作为原告起诉监护人,要求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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