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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不会纵容犯罪
      来源:新华社  李薇薇   2007年08月17日 10时1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轻微犯罪”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不起诉”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对5种轻微犯罪行为不起诉的明确规定,成为最令人关注和议论的部分。

  新不起诉规定与现行刑诉法规定没有实质不同和冲突,只是对原有原则性规定进行明确细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文件对于5种可以不起诉的轻微犯罪行为情形的列举,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不起诉的规定并没有实质的不同或冲突,而只是对原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和细化,并且对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进行了明确的范围界定,不会造成纵容犯罪的现象发生。

  对5种轻微犯罪情节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是要有两个前提条件的

  “如文件中规定的5种犯罪情节轻微之一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这并不是说因为生活无着而实施盗窃等犯罪都可以不起诉,除了此条规定中的‘偶然’、‘轻微犯罪’、‘人身危险性不大’等限定外,我们还应注意到在文件中,对5种轻微犯罪情节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还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二是要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位负责人介绍,关于案件的起诉标准和不起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就制定了文件予以规定。这一次的修改是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主线,遵循严格依法、全面把握、区别对待的原则,使检察机关更好依法行使起诉权和不起诉权。

  规定的5种可以不起诉的情形是为真正做到该诉则诉,可诉可不诉的则不诉

  “将刑事诉讼法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等原则性规定,具体落实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犯罪中的一般参与者等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规定,能够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各级检察机关准确掌握适用不起诉的标准,以真正做到该诉则诉,可诉可不诉的则不诉。”这位负责人说。

  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理、不惩罚,拘留、劳教等行政处罚同样可以有效震慑轻微犯罪

  此外,对于有关对轻微犯罪不起诉是否会导致纵容犯罪现象的发生等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理、不惩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手段,同样可以有效震慑轻微犯罪。”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时,也可提出自诉。这一规定既保留了受害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也可构成对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同时,在新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还规定了6种“不起诉错误”的情形,构成了对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的质量评价标准。“在这样的标准约束之下,各级检察院将会慎重行使不起诉权。”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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