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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语委:法律领域语言使用日益受到关注
      来源:法制网  李勇   2007年08月17日 10时1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法律语言”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教育部、国家语委今天在京发布2006年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报告显示,法律领域的语言使用日益受到关注。

  国家语委副主任、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李宇明在发布会上介绍了2006年中国语言生活若干热点问题:包括少数民族语言工作和研究、奥运会语言环境建设、旅游服务、产品说明书及医疗文书、方言及农民工语言;语文纠错、辞书出版准入制度、人名用字问题、私塾读经学校、海峡两岸语言学术交流等。

  2006年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中提到,立法语言渐受重视。200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利立法技术规范》,第5章专门规定了法案语言的标准,包括对立法语言的一般要求、常用句式结构、特殊词语的使用、数字的使用、符号的使用和时间的表述等。国家语委认为,这一规范对行政立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不少人士呼吁,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有语言审读环节,确保立法语言的规范准确,提高立法质量。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司法诉讼活动的法定用语用词。据国家语委介绍,对河南某法院的一项抽样调查发现,该法院的司法人员四成多在法庭和正式会议都说普通话,两成多在任何场合都说方言,三成多根据场合和对象选择说普通话或是方言。国家语委要求,对于不具有普通话能力的司法人员,应进行语言培训。经过2005年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之后,2006年全国各级法院的庭审语言和司法文书不规范的现象得到改善。此外,司法语言问题和语言作为司法证据等问题,也开始引起人们重视。

  据介绍,2006年司法机关更加注意保障法律领域的少数民族语言权利。对西藏日喀则的一项调查显示,法庭语言包括藏语、藏汉双语、汉语。基层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能够独立使用藏语或藏汉双语进行诉讼活动,能够保障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语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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