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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集资建房≠“非法集资”
      来源:焦点沈阳房地产网   2007年08月17日 14时1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律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是吴卓公司的法律顾问单位,事务所张薇律师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集资建房绝非‘非法集资’。”

  张薇表示,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很大一部分业务涉及房产领域,而吴卓的“集资建房”法律合作业务是该事务所首次遇到的。

  “国家对个人集资建房没有明确政策说允许或不允许,所以吴卓的做法至少不违法。”张薇说,非法集资的中心意思就是一些单位或个人通过融资把一部分人的钱归结起来牟利,不具备法律保障,具有很大风险,而个人集资建房的行事步骤是,吴卓公司牵头,将会员的钱集聚起来自搞房产开发,资金由银行专管,并根据交钱的先后顺序决定谁优先选房,就像传统意义上的“摇号”。如果按照这个模式走,就不是非法集资,因为没有利用集资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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