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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专家在沪解读《劳动合同法》
      来源:上海金融报  张薇嫣   2007年08月17日 14时3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劳动合同”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日前,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和易才集团主办的“2007新人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高峰论坛”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沙忠飞副局长透露,上海相关部门正在制订具有上海地方特色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三年行政计划,不日即将对外发布,这也是全国第一个专门调解劳动关系的地方性计划。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室副主任张世诚,由于自始至终参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也在会上就《劳动合同法》中争议较大的几个焦点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关于立法宗旨,张士诚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法》既然是合同法,就是对劳动双方当事人要平等保护,并且《劳动合同法》不是民事法,也不是经济法,而是属于《劳动法》。

  其次,关于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须经工会同意的规定,张士诚认为,该规定一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制订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二是在制订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应当民主协商,让劳动者有一定的话语权,但最后的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第三,由于新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争论很大,张士诚表示,“在一个诚信度较高的社会,这不是什么大事。”张士诚强调,《劳动合同法》就是要强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第二次订立了劳动合同,第三次用人单位就没有主动权了。劳动者要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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