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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不满意律师可要求换人
      来源:新京报  张太凌 朱丽 贾娜   2007年08月20日 09时3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律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当事人对承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援助工作不满意,经法律援助中心查证属于承办人员过错的,可为当事人重新指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记者昨日从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丰台区将强化对法律援助“四个阶段”的监督。

  该中心负责人表示,除重新指派外,被诉“不满意”的承办人员个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年终评优的资格将被取消。对于未将承办案件档案交回法律援助中心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所要监督的“四个阶段”包括双方接洽、诉前准备、庭审调查和案结归档。

  在“双方接洽”阶段,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当日申请可当日指派,对于当日指派有困难的,告知承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指派后3日内与当事人接洽。

  “诉前准备”中,承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协助当事人搜集诉讼或仲裁必需的证据。中心工作人员会在指派之日起一个月后对案件进行随机抽查,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到“庭审调查”阶段时,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每个月会两次随机选择案件进行旁听。

  “案结归档”阶段监督则体现为,按照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统一归档格式、内容及归档顺序,承办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对承办案件做到一案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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