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我国将立法规定公共场所全面...
·深圳事业单位取消行政级别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8月...
·北京“单双号”交通限行: ...
·国家税务总局:盐产品消费税...
·专家称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已...
·最高检介入凤凰塌桥事故调查
·方便面价格同盟被查 为行业...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
·江苏拟修法禁“婚内强奸” ...
 
 — 新法速递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
·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
·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沈阳规定串通涨价最高罚30万元
      来源:辽沈晚报  金超   2007年08月21日 09时5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串通涨价”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物价部门给商家提三个醒

  “一定要慎重制定调整价格的营销策略……”昨日上午,沈阳市物价局副局长王秋克就当前的价格问题,向沈阳主要商场、超市、农贸批发市场的负责人提了三个醒。

  第一个醒是“一定要慎重制定价格调整营销策略。”王秋克说:“正常的因成本上涨而提价的行为是允许的,但是,趁机哄抬价格,联合提价是不允许的。”

  第二个醒是“制定价格要遵循法律法规”,不能违反《价格法》。

  “第三个醒,也算是提前打个招呼。”王秋克说,“一场全国范围、全市范围的价格大检查已经开始,一旦哪家出现问题,一经查实,我们将严肃处理。”

  串通涨价最高罚30万

  昨日,沈阳市物价局表示,市物价局联合市内五区及东陵区物价局正在进行拉网式价格检查。

  此次检查的重点是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家禽和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制品价格行业,涉及上述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制品的价格行为,以及涉及上述产品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于各种行业协会组织串通价格、合谋涨价、个别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将依法从快从重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江苏镇江规定35类食品不许私自调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
·律师称“串通涨价”违反价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