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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投资境外股票“开禁” 可直接对外投资
      来源:法制网  周芬棉   2007年08月21日 08时3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证券期货 
 “境外股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境内居民不可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即将成为历史。今天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传来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正式批准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允许居民个人在试点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通过相关渠道,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直接对外进行证券投资。

  此前,国内居民不能直接投资境外股票,自有外汇资金只能投资于B股、QDII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理财产品,或者进行外汇及黄金买卖等。

  此次国家外汇管理局首选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其主要内容包括:居民个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也可以用人民币购汇,以外汇直接从事境外证券投资,投资规模不受《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年度不超过5万美元的购汇总额限制。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应通过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和香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办理。试点初期,投资者可投资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这就是说,境内居民不仅可以直接炒H股,而且还可以买卖在港交所上市的其他国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试点方案要求,业务办理机构应如实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同时严格内部风险控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有助于促进个人境外投资有序进行,积累相关风险防范和监管的经验。放宽个人对外投资的汇兑限制,有助于境内个人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收益。同时,这也是我国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拓宽外汇资金流出渠道,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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