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豫民明电[2007]23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残疾人联合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福利企业认定工作,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帮助福利企业充分了解和正确认识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政策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条件。
对2007年7月1日前已经当地民政、税务部门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当地民政部门可仅凭福利企业证书及年检报告,通知福利企业填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按照规定程序,尽快上报并办理认定手续。
河南省民政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25%以上,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 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含);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 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 省民政厅(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是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机关。
第六条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四)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五)企业所有在职职工花名册和残疾职工花名册;
(六)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及复印件;
(七)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及复印件;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九)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工资表;
(十)残疾职工上岗工作基本设施情况表。
第七条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辖市民政部门,省辖市民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认定机关。认定机关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 在审查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认定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指派省辖市民政部门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2人同时署名的核查材料。
第九条 审查、认定机关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核实残疾人证件,必要时可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残疾人证有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确认真伪,残疾军人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真伪。
(二)按企业申请所报名册核实企业职工总数、残疾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比例;
(三)残疾职工的工种和岗位;
(四)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等情况;
第十条 认定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和《福利企业证书》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代发,交由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的签收。
县级民政部门要在认定的企业的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是认定其社会福利企业性质、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各项优惠政策资格的凭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省民政厅加盖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已经省民政厅认定为福利企业的单位,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核查。
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在重新申请认定时只需要提交《河南省福利企业人员安置变更申请表》、本办法第六条第(四)、(五)、(六)、(七)、(八)项材料。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关材料审核完毕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辖市民政局,省辖市民政部门经复核后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认定意见(《河南省福利企业人员安置变更认定书》),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于5日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逐级上报至认定机关,由认定机关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认定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的一季度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省辖市民政部门也可以委托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年检。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提请认定机关核实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时,持证残疾人属于本省户籍的,认定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属于外省户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进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核查、年检,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制度的通知》(豫民福字[2002]14号)同时废止。此前所发的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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