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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再修改逼近侦查程序改革深水区
      来源:法制网  王斗斗   2007年08月22日 09时3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侦查程序”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各方对是否规定“律师在场”制度存在争议

  “我遭到毒打、体罚、刑讯逼供、诱供长达10天11夜”,“他们分成几组审讯我,不让睡觉,当时我看什么都是重影的”———佘祥林“杀妻”入狱11年后,因妻子突然归来而洗脱冤屈,这是出狱

后佘祥林对自己当年遭受刑讯逼供的描述。

  这一描述曾引发了对刑讯逼供的强烈谴责和立法确认“律师在场权”的迫切呐喊。

  继1996年对1979年刑诉法进行全面修改后,刑诉法经过十几年的实施业已显露出若干问题,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修改在即,记者无从得知“律师在场权”是否会被写入修改后的刑诉法,但可以肯定的是,该规定最为明显的目的只有一个,即终结被看作是现实中我国刑事诉讼最大不公的“刑讯逼供”。

  如何终结刑讯逼供,保障人权?“必须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应加大对侦查机关的压力,在侦查阶段,引入律师在场才能讯问的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今天(21日)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对此也没有异议,他说,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在场不仅是律师的权利,也应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其被讯问时有律师到场,才能使“被告人获得辩护”的宪法权利落到实处。

  在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看来,规定律师在场制度,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保障人权的一些制度是需要一定的打击犯罪能力作为前提条件的。从实行律师在场制度的国家来看,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都比较高,取得口供以外证据的能力比较强,讯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工作中并不占重要地位。但在我国当前条件下,侦查工作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依赖性还相当大,这种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

  因此,如果规定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就可能有恃无恐,拒绝与侦查机关合作,拒不提供案件情况,许多案件的侦查工作将受到很大影响,难以进行下去。

  柯良栋认为,从讯问时间分布来看,由于我国目前刑事案件高发,而侦查机关警力相对有限,一个民警要同时办理多起刑事案件,讯问时间不定,且很多讯问要在夜间进行。从讯问空间分布上看,承担侦查破案任务的单位基本上是基层的刑警队、派出所,分布较广,很多地处偏远。

  柯良栋还有一个理由,我国现有律师大约12万,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有206个县还没有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不能及时到场,讯问就无法进行,这不仅耗费侦查机关大量的警力、精力,还会严重影响打击犯罪工作。

  “不能因为没有足够的律师就不谈这个制度,要利用现有的律师资源先做起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律师在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有律师,并且要求律师在场,那当然应当让他的律师在场。律师在场是双刃剑,它既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侦查机关的保护,可以避免警方被诬陷、犯罪嫌疑人翻供。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进行了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的改革试验,取得较好效果。对此,司法部法制司司长杜春肯定地说,应在改革、完善侦查程序时增加这方面的规定。现行刑诉法缺少律师在场权的规定,不利于律师了解案情,也不便于律师发挥监督、辩护的职能,预防和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杜春建议,可以考虑规定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暂停讯问,及时通知其辩护律师到场。因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或者未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到场而导致辩护律师未能在场的,讯问笔录无效。”

  我国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律师力量不足等因素制约,还不可能对所有的刑事案件引入律师在场制度,“但可以规定命案、重大疑难案件中引入律师在场。”张军说。

  目前或可达到的是,“在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中赋予律师在场权,”田文昌说,“这样比较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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