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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行政案件五成和解撤诉
      来源:人民法院报  谢永健 杨怀荣   2007年08月23日 09时5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行政诉讼 
 
  本报讯 福建省三明市两级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积极运用协调方式,努力化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力促官民和谐。截至8月20日,该市两级法院今年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近300件,经协调,50%的案件原告申请撤回诉讼。

  为规范和强化行政协调工作,2006年,三明中院制定了《三明市两级法院行政诉讼协调工作暂行规定》,明确把协调作为行政审判的一项程序性要求,落实到处理行政争议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确保了协调工作的规范有序。此外,该院将行政案件协调工作纳入各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业绩考评范畴,对各法院协调结案的案件数量以及诉讼当事人的满意度进行量化考核,促进了各法院做好化解行政纠纷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能动性。

  在协调工作中,三明两级法院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做到不强制、不引诱、不拖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找准问题的切入点,采取灵活的协调方法,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确保案结事了。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过错的案件,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过错的案件,不是简单一判了之,而是深入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真正目的,尽力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同时加大对行政相对人辨法析理力度,做好细致深入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诉讼原告主动撤诉。

  正是有了这样一种明确、积极、主动的行政协调理念,一大批棘手的行政诉讼案件经三明两级法院法官的耐心协调得以息诉止争,案结事了,有效避免了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和矛盾激化事件的发生。

 今年2月,福建晟达公司对其参加的“建宁县某厂工程玻璃夹砂管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结果存有异议,向三明市水利局提出投诉。后经该局决定,认定评标结论有效。晟达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晟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晟达公司不服,向三明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承办法官了解到,中标的登兴公司施工已久,如果案件发生反复,势必影响工程建设,产生不利后果。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决定采取协调方式,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案件进行理性协商。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讲法释理,最终,晟达公司与该市水利局达成和解,晟达公司于日前向三明中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至此,一起复杂的行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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