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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推行“答疑说理”制度
来源:检察日报 沈义
2007年08月23日 10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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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本报重庆8月22日电(记者沈义) 高检院近日下发《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明确了五种情形可不起诉。但是如果被害方不理解“不起诉”怎么办?记者从重庆市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已下发《关于推行不起诉答疑说理制度的通知》,要求该市各级检察院推行对不起诉案件进行“答疑说理”,给被害方一个“不起诉”的理由。
根据“答疑说理”制度,在不起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亲属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疑问、异议,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负责人和承办检察官要负责当面解释、答复,必要时还要由分管检察长出面解答。同时,在“答疑说理”中要注意避免妨碍被害方诉讼权利的行使。根据该制度,检察官应尽量创造理解、沟通的机会,消除双方的矛盾和隔阂,努力促成和解。
该制度规定,对拟作不起诉决定,但存在较大争议、有较大社会影响,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审查情形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进行公开审查,并邀请当地人大、政协有关人士进行监督。该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要求用语明确、表述规范、突出说理性,同时要求《不起诉决定书》后应当附有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便被害人充分了解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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