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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侦查程序要考虑四个问题
      来源:检察日报  林世钰   2007年08月23日 11时1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侦查”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今天,在公安部法制局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办的完善侦查程序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致辞建议,完善侦查程序应该考虑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进一步完善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要增加强制措施种类,如指定地点居住、停止公职、没收身份证、出境证件等。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侦查措施,如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手段和特殊侦查手段以及这些手段的使用条件、范围、程序和法律后果,使这些手段的运用规范化、法制化。同时要强化证人保护,使证人能够大胆作证。

  第二,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一是要建立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法律机制。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对命案、职务犯罪案件及其他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规定侦查人员在一定条件下要对刑讯逼供案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二是要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明确监督范围、措施、程序及法律效果。三要完善法律服务和权利救济。

  第三,建立侦查阶段对某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机制和其他分流机制。对于某些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可以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采取逮捕措施。必须移送起诉的,也可以提出从轻处理的意见。另外,要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缩短办案时间。

  第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群体,适用特殊的刑事政策,因此法律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某些特殊的规定。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侦查机关在侦查未成年人案件时应该对其家庭情况、未成年人一贯表现、家庭或学校是否具备取保和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作出评估,然后决定是否需要采取逮捕措施。如认为需要逮捕,则在提请逮捕时,除应提供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外,还应提供其必须逮捕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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