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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委跟踪检查组建议:修订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
来源:法制网 郭晓宇
2007年08月27日 09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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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
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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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检查组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审议过程中将修订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跟踪检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建议常委会2007年“听取国务院关于‘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落实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委托全国人大环资委继续跟踪检查”。环资委为此组成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跟踪检查组,于今年7月8日至17日,对两个流域进行了实地检查。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代表检查组报告跟踪检查的情况时说,淮河、辽河流域一直是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被列入“九五”、“十五”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河三湖”。从1993年至今,淮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已经进行了14年,其治理效果不仅关系到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和1.71亿人民的身体健
康,还影响到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整体效能的发挥。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进行了11年,其成效不仅关系到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还影响到渤海水域的整体水质。
检查组发现,经过综合治理,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与治理前相比,两个流域的污染物排放量已有所下降,水质缓慢好转。但是,水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治污进展距离减排目标任务和群众期望相去甚远。
为此,检查组建议各级政府应牢固树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落实规划,资金投入,完善法律、标准以及指标、监测、考核体系,创新管理体制等方面继续狠抓落实。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跟踪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应着手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抓紧制定循环经济法。”循环经济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循环经济法的制定,要为加强水污染的源头控制和水的循环利用,从根本上节约资源、治理污染提供法律保障。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要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强化水污染防治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强制作用。全国人大环资委跟踪检查组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审议过程中将修订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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