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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台廉租房管理办法 下月起实施
      来源:焦点房地产   2007年08月27日 10时1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廉租房”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廉租房保障有3种方式

  《办法》规定,济南市实现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有3种方式。其中以发放租金补贴方式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市场租赁住房后,由政府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向其发放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现已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申请人要符合条件

  《办法》规定,廉租房待遇申请人首先必须具有市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这6区分别是: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其次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最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另外,申请租金补贴的应当是无房或者现有住房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应当是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应当是无房家庭,且申请人为孤寡老人或者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申请后要公示10天

  《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应当持现住房证件或者无房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残疾证以及收入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办法》规定,区房产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内予以公示。

  对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区房产管理部门将会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区房产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不予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实物配租摇号排序

  《办法》规定,经核准,准予租金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申请人持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的租房合同和核准通知书到区房产管理部门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经核准,准予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可以持核准通知书参加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摇号排序,并根据排序先后确定房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摇号前向社会公布实物配租的房源信息。

  租金补贴计算有公式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月租金补贴金额=租金补贴标准×(家庭应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认定的现有住房面积);家庭现租住的公有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其中,以下住房不认定为个人住房:借住直系亲属以外的他人住房;居住单位的非住宅用房或者集体宿舍;租住的私有住房(包括转租的公有住房)。

  “住房使用面积”是指分户门以内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和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或者租赁证记载的使用面积为准。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系数为:楼房70%,平房80%。

  申请人家庭收入一年一复核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其收入进行1次复核,涉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其中,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将取消其廉租住房待遇。

  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核减租金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年度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将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改变实物配租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实物配租住房居住或者不缴纳租金的。

  被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应当自接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退房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承租的住房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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