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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请尊重农民工的名誉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温国鹏 符向军   2007年08月28日 15时4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律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重庆律师周立太在其博客上撰文《又有一群“狗日”的跑了》,用极端的字眼辱骂自己曾帮助过的农民工,指责讨薪成功后很多农民工立刻开溜,全然不理律师费一事。该律师的这种破口大骂引来网友热议,有质疑农民工过河拆桥的,也有指责该律师的。(南方网)

  当农民工遭遇欠薪时,周律师知道带着他们打官司,通过诉讼解决,当自己的律师费泡汤时,周律师却在博客上破口大骂,难道说骂人讨薪比诉讼讨薪还有效?

  农民工不付律师费充其量就是违约,可是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在博客上对他指名点姓地破口大骂。公开辱骂就是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以违法对违约,即使是一般人尚且不为,何况是一名素有“正义”之称的“民工律师”?

  退一步说,如果不付律师费的不是一群农民工呢,周律师还敢这么肆无忌惮地极尽侮辱之能事吗?

  周立太长期从事律师职业,不可能没有遇到过收不到律师费的情况,但是却不曾听说他骂过拖欠律师费的甲公司,也不曾听说他骂过不付律师费的乙某人,偏偏骂的是农民工。究其原因,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来:因为农民工是弱势群体,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一群人。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仅表现在对诚信的淡漠,更表现在对自身权利的无知。他们的观念里没有名誉权这个概念,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个名词,信息的闭塞使得他们可能被骂了也不知道,说不定还会为讨回了工钱而对周律师心存感激,说不定还会为没有付律师费而对周律师心存歉疚,说不定即使是知道了也会自我安慰:不给钱就让人家骂两句吧!他们绝对想不到要给自己讨个说法,更想不到要让周律师到法庭上去承认他们不是“狗日的”,不是“畜生”。

  律师费是律师的辛苦所得,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收入,律师要讨要律师费是自己的权利,但是,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不能侵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即使是在恶意违约的情况下,他们依然是法律上一个个大写的“人”,他们的人格不应因他们的弱势地位而受到贬低,他们的尊严不应因他们的违约行为而受到侮辱。

  周律师,请尊重农民工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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