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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官司:律师费应纳入赔偿范围
      来源:佛山日报  黄翠莲   2007年08月28日 15时4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律师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重庆律师周立太在其博客上撰文《又有一群“狗日”的跑了》,用极端的字眼辱骂自己曾帮助过的农民工,指责讨薪成功后很多农民工立刻开溜,全然不理律师费一事。这种破口大骂引来网友热议,有质疑农民工过河拆桥的,也有指责该律师的。

  聘请律师,拿回了欠薪,掉过头来却欠律师的薪,于情于法这种行为都应该受到谴责。因此我们大概可以理解以帮助农民工维权闻名的周立太,忍无可忍下愤然“狗日的”。

  可另外,我们又得设身处地想想,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普遍低下,通过法庭得回的劳动报酬有多少可想而知,要是律师费占了一定的比例,对于每一分钱都有重要用处的他们,是否意味着孩子的上学钱没有了?老人的病得耽误了?

  一方面律师要律师费乃合理要求,一方面农民工收入有限,为讨回工资打官司,所付出的时间、金钱等等已让他们苦不堪言,再交律师费难免会心痛。

  事实上“两方头痛”的矛盾早有解决办法。专家学者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开了“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先河,在“讨薪案件”或者更广阔的领域,针对弱势群体,有必要同样实行该制度。即由有关责任方(过错方)承担无辜方或无过错方因采取法律救济措施(如提起诉讼、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如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的制度。

  有的省市已然开始试行。如去年四川省出台“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做出减、缓、免的决定。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

  现在紧要的是从法律法规的高度上制订相关实施细则,然后通过全面实施,让中低收入的公民在依法维权的时候普遍受惠,律师费的问题迎刃而解,当事人不再陷入“钱义”两难困境。而再从大处看,“转付制度”减低了弱势群体打官司成本,增加了对方“欠薪”成本,如此,大刀向劳动者砍去的现象会否得到有效遏制?值得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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