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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严格细化案件再审适用程序
      来源:法制网  杨傲多   2007年08月28日 08时5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再审程序”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日前再次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正案草案主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只有通过不断地修改,才能适应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肖自江认为,草案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这个时间太长了,会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很可能会出现少上诉,或者是无上诉的案件,而申请再审案件会大量增加,给上级法院的压力增大,同时时间太长案情的变化也大,会增加法院再审的取证难度。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章联生建议,草案关于再审条件中,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对此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范围,而不能随便把原法官对法律一定范围内的不同理解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应明确为“只有当原判适用已失效的法律,违反法律关于溯及规定和适用法律条文明显错误时才予以再审。”另外,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规定,将违反程序的行为与裁判结果联系起来,势必造成该规定的高度不确定性,同时也留下以未影响正确裁判为由而拒绝对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进行再审的口实。因此,建议将这项规定修改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具体情形为: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爱平建议,对结案时间应该有一个限制,否则会引起很多问题。特别是一些经济案子,法院有可能有意把时间拖长,让当事人有时间把财产转移。对结案时间、时效的限制,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可能会导致案件堆积如山,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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