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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棒子”要硬“胡萝卜”要甜
来源:法制网 吴坤
2007年08月29日 15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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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
循环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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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循环经济法草案。有专家认为,这一草案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大棒子硬、胡萝卜甜”。
“大棒子硬”,就是对违法行为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威慑力。草案对高消耗、高排放的行为,规定了硬性的约束措施,对各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罚则,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这一草案共七章六十一条,法律责任就占了九条。草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要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企业,针对不同情况,除没收设备、材料和产品外,还规定要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业、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同其他现行法律相比,也有较大幅度提高,根据不同情况规定要处两千元直至一百万元的罚款。
“胡萝卜甜”,就是激励政策对企业有吸引力。草案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激励政策,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自觉、自愿地发展循环经济。草案为此专设一章,对激励政策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其中规定,公共机构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产品,并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
“大棒子”和“胡萝卜”,是经济法特别是环保、节能等法律为实现其立法目的必备的“两只手”。过去在相关立法中,有的突出强调法律的强制力,忽视“诱导”和“鼓励”;有的突出强调重在激励,忽视法律的强制功能。其实,立法的这“两只手”并不矛盾,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为实现立法目的服务。
法律必须有强制力。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是法律基本特征之一。对经济方面特别是环保、节能方面的法律而言,必须要有“禁止”、“淘汰”、“限制”,必须要有“罚款”、“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关闭”等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具有法律必须的威慑力。当前,强调法律的强制力,也是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的现实需要。一段时间以来,在环境保护和节能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比较突出。守法企业要上新设备,要改进工艺,要培训人员,这都需要支付必要的成本。而有的违法企业只要支付数量很少的罚款,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继续生产。这必然导致守法企业的心理不平衡和违法企业的侥幸心理,最终影响的还是法律的有效实施,其结果是影响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群众依旧无法享受到碧水蓝天。解决这一问题,根本措施就是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让其不但无利可图,还可能因为违法而关闭,真正使之不敢为。立法机关对此已高度重视,最近制定的一些法律的法律责任,比以前规定得要严格。循环经济法草案就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更是取消了对部分违法行为处罚的上限。
在起草循环经济法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反复强调,法律一定要有力度,绝不能将循环经济法制定成一部软绵绵的法律。原来这部法律准备叫循环经济促进法,但是经过研究,把“促进”两个字去掉了。这也充分说明立法机关要制定一部约束力强的循环经济法的决心。
在强调法律必须有强制力的同时,也必须要强调法律的“诱导”和“鼓励”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也是作为激励机制而存在的,特别是循环经济法这种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更要强调“诱导”而不能一味地“强制”。法律制度要形成对企业的有效激励,就应该充分考虑对象的“利”与“害”之所在,而不能顾此失彼,只注重“害”而不注重“利”。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各行各业各类主体的积极性,激励他们自愿走循环经济的道路。也就是说,要发展循环经济,不能光有大棒,还要有胡萝卜,既要运用管理手段强制推行循环经济,还要运用市场手段和利益机制来鼓励和驱动,比如通过税收、示范、奖励、扶持等措施,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大棒子要硬、胡萝卜也要甜”。循环经济立法,一方面要有很强的约束力,令想要违法的人望而生畏;另一方面,要有很强的吸引力,让守法者真正尝到守法、依法经营的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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