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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救援:事关生死岂能草率决定
      来源:检察日报  李国民   2007年08月29日 15时1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矿难”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救援”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8月24日上午10时,伴随着一声“九死一生”的长叹,孟宪臣和孟宪有两兄弟从北京市房山区一处发生塌冒事故的矿井里爬了出来,在被困130个小时后重见天日。与其他矿难的获救者不同的是,这对兄弟能够得以生还,靠的不是相关部门锲而不舍的救援,而是全凭他们自己的双手。事实上,早在此前4天,塌冒事故现场指挥部就已经作出决定:被困人员已不具备生存条件,停止救援(8月26日《长江商报》)。

  “被困人员已不具备生存条件,停止救援”——对于被困井下、一息尚存的矿工来说,这样的决定无异于“死刑判决”,一旦这个“判决”被作出,等待他们的,基本上就只剩下在无边的黑暗和绝望中等死了——谁都知道,像孟宪臣、孟宪有兄弟这样通过自救“逃出生天”的幸运儿,真可谓万中无一。

  比死刑判决更可怕的是,真正的死刑判决,在宣判前被告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而面对“被困人员已不具备生存条件,停止救援”这个同样事关自身生死的决定,被困井下、一息尚存的矿工不要说辩护,就连“知情”的机会都没有。就拿孟宪臣、孟宪有兄弟来说,在现场指挥部作出“被困人员已不具备生存条件,停止救援”决定的时候,他们明明“具备生存条件”,而且至少还能生存4天,可是,他们能怎么样呢?如果不是靠自救创造了奇迹,等待他们的,还不是死路一条?

  死刑判决还要受到程序上的严格限制:比如一审就要由中级法院负责审判,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上诉,终审判决后还有一个特殊的死刑复核程序把最后一道关……但同样事关生死的“被困人员已不具备生存条件,停止救援”的决定,却似乎没有任何程序上的限制。还拿孟宪臣、孟宪有兄弟的遭遇来说,8月18日晚10时塌冒事故发生,20日中午,现场指挥部就作出了“被困矿工已不具备生存条件,停止救援”的决定,不仅“效率”高得惊人,而且该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救援队立马拍屁股走人。到现在,连这个决定究竟是谁最后拍的板、作出决定的依据是什么都已经成了“秘密”,更不要说什么监督、复核了!

  孟宪臣、孟宪有兄弟是幸运的,他们用自己的成功自救,证明了这份“被困人员已不具备生存条件,停止救援”的“死刑判决”完全是个错判。可惜,不是每个人都像他们这样幸运。我们无从知道,还有多少人遭受了同样的“错判”,又有多少人已经永远冤沉海底,在无助的等待和绝望中捱过了生命的最后一刻……

  “停止救援”的决定该由谁作出?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作出?应该受到哪些程序上的限制?所有这些,都应该像死刑判决那样,有个明确的说法。毕竟,生命是最为宝贵的,而灾难救援,体现的正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于生命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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