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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也有难题
      来源:新京报  王刚桥   2007年08月29日 15时5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律师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针对“民工律师”周立太与“逃费民工”之间的冲突,《新京报》于8月26日刊发了《以司法努力化解“民工律师”之怒》的社论,从加强行政执法、拓展法律援助、合理运用惩罚性赔偿等方面,提出建议。8月27日,又发表了一位法官的相关文章,作者认为推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较惩罚性赔偿,更为切实可行。

  但在可操作性上,法院判决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同样存在障碍。

  首先,这一制度在现行法上同样没有直接依据。《商标法》中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的“合理开支”确实应包括律师费,但“侵权人”跟“败诉方”并非同一概念,“合理开支”也并不能解读为“律师费用都由侵权人承担”。这里的“合理开支”,仍然是作为“侵权赔偿”,而不是作为“律师费转付”适用的。

  其次,“败诉方”并不是法律概念。在很多时候,我们其实都难以确定原、被告谁赢谁输。比如民工提出了五项索赔要求,而法院只支持了一项,再比如民工提出10万元索赔金额,法院只支持了1万,能简单地说谁胜诉谁败诉吗?当民工与企业在同一案件中互有输赢,是否要根据各自的诉讼请求和法院的裁判结果,来分担律师费用。当处于经济弱势的民工和处于强势的企业要分担律师费时,对民工来说恐怕不会是福音。

  再次,败诉方并非就一定是过错方,民工因为证据保全意识淡薄,于维权诉讼中也可能在有理无证的窘境之下败诉。这时,作为败诉方的民工不但要负担自己的律师费,还得负担作为胜诉方(企业)的律师费。这样的诉讼风险会导致民工愈加远离诉讼,而宁愿选择司法程序之外的私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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