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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党委书记状告网络举报者侵权 全国首例
来源:法制网 李青
2007年08月29日 09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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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网络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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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者罗列出十八条“罪状”,之后将举报材料上传网络,声称镇党委书记贪污腐败,之后各大论坛纷纷转载。遭受巨大精神压力的江西省高安市大城镇党委书记将发帖者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镇党委书记状告网络举报者侵权并提出索赔,在全国尚属罕见。
网络举报者接到法院传票
兰红波与周爱国之间“并无个人恩怨”。自周爱国2004年升任党委书记后,兰觉得周“霸道”,便有了举报的想法。
周爱国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承认,他“在任大城镇党政主要领导期间,大刀阔斧地进行一些改革,不知何故得罪了大城镇的个别人”。
大约在2007年3月下旬,兰红波找到时任大城镇财政所会计的黄斌,提出举报周爱国,两人一拍即合。二人罗列出“公款私存”、“水库承租问题”、“套取、挪用国家政策性补贴资金”等十八条“罪状”。在财政所工作的黄斌为这十八个问题还找到了相当多的票据作为证据。之后,举报材料被兰、黄二人寄往江西省纪检、高安市纪检等部门。后经记者调查发现,举报信寄出当天,黄斌正好从大城镇财政所调走,而据兰红波透露,“黄斌也和周爱国格格不入”。
高安市纪委收到兰红波的实名举报信后,按照程序,首先与二人取得联系,调查核实二人所反映的问题。2007年4月29日,高安市纪委给出初步调查意见,认为举报问题部分属实,部分失实,周爱国个人并无经济问题。然而,大约在7月中旬的时候,兰红波把举报材料的电子文本发到网上,各大论坛纷纷转载了这些举报材料。
8月1日,兰红波接到高安市人民法院送来的《应诉通知书》,他因上网散布举报材料,被周爱国告上法庭。
举报是权利但方式要合法
“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向纪检部门反映或举报问题,但举报方式要合法。”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熊延生律师认为,举报者在网上传播未经证实的举报材料要承担侵权风险。具体到此案,熊延生认为在当地纪委已给出答复的情况下,兰红波再在网上传播材料的行为“是不当的”,“如果情节严重,被举报人还可以向警方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周爱国通过诉讼索赔1元的维权方式,熊延生表示:“周爱国作为基层领导,并未利用职权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而是依法提起诉讼,这种方式是法律允许的,值得肯定。”“尤其是索赔数额仅仅1元,足见其真实目的在于明确是非、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以证明自己的清白。”熊延生说,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做法也值得举报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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