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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妇联:发送短信“黄段子”也是性骚扰
      来源:钱江晚报  陈晔 陈伟利   2007年08月31日 10时2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性骚扰”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农嫁女”土地征用得不到赔偿,性骚扰、家庭暴力无处投诉……从9月1日起,这些有关妇女权益的问题都将有法可依。昨天,省妇联就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新《办法》明确规定,五种形式定为性骚扰。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或其他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显然,这里头包括了短信“黄段子”。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和所在单位投诉。

  妇女在家庭中如果遭遇暴力,可及时拨打“110”报警求助。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身体、精神等方面的家庭暴力。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农嫁女”问题也是大家一直关注的。在农村,妇女一旦出嫁,尽管户口仍在原地,却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新修订的《办法》对此问题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包地。”

  同时,《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农民公寓分配、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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