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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律网律师谈公交公司无主失物的正确处理
      来源:华律网  苟峥嵘   2007年08月31日 14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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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主失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每年堆进公交公司总站的遗失物品多达数百件,其中3/5无人认领。时间最长的已在公交总站存放四年,失物待领已给公交公司带来沉重负担。公交公司究竟是否有权处理失物?应当如何处理?丢还是不丢?丢了,又怕失主找来,担心公司会承担法律责任——绵阳市公共汽车公司优质服务科副科长龚振刚表达了这样的无奈。为此,绵阳晚报记者张敏对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苟峥嵘律师进行了采访。苟峥嵘律师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

  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我国对于拾得遗失物长期无人领取,遗失物归谁所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遗失物长期无人认领应视作无主财产,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相关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一条是《继承法》第32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而在《民事诉讼法》第175条则明确规定,认定财产无主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在今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之前,对遗失物的处理,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拾得遗失物之后的正确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自行处理。像公交公司这种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单位,在拾得遗失物之后,对一些可以长期保管的物品,可以分门别类予以登记保管。对一些不适宜长期保管的物品,可登记后予以变卖,把现金予以保管。另外,在一些固定的位置发布招领公告,等待失主领取。

  二、向公证机关提存。公交公司拾得遗失物后,可在公告一段时间后(一般为半年),将遗失物向公证机关提存。根据《合同法》101、102、103、104条之规定,对于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可将标的物提存。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而公交公司拾得遗失物之后,可视作与失主之前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三、向法院申请宣告财产无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章第5节专门规定了认定无主财产的程序。公交公司在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遗失物为无主财产。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四、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虽然之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遗失物由公安机关处理,但按习惯的做法,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应该是符合法律精神的。我们从小就接受了捡到东西交给警察叔叔的教育。比如一首儿歌就唱道“我在马路边,捡到两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

  今年10月1日之后,《物权法》的实施则对这一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此,公交公司只需要把遗失物登记后,交给公安部门处理就行了。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安等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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