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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出口食品9月1日起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2007年09月03日 09时3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产品质量 
 “检验检疫标志”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从9月1日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应当加施而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一律不准出口。

  为保证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声誉,国家质检总局出台此项措施,这是加强出口食品监管的又一新举措,目的在于有效遏制食品非法出口,保护正规出口企业的利益,树立消费者对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的信心,便于对问题产品进行追溯和召回。

  据了解,为便利贸易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允许企业事先申领标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加施标志。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定人员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加施工作实施监督,并对企业使用和管理标志的情况进行核查。每一批食品均需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口,如经检验不合格,除食品不得出口外,已加贴的标志,还必须从运输包装上揭下,如数交回检验检疫机构。

  今后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畜食、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和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

  以上食品运输包装如为筐、麻袋等无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装食品不要求加施。加贴对象针对9月1日以后生产的出口食品,9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不需加施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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