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评论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浙江省妇联:发送短信“黄段...
·
国土资源部:国家机关集资建...
·
确保拆迁有法可依 我国修改...
·
最高检:上级检察院作出决定...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原判 ...
·
安监总局:坚决防范遏制重特...
·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抢劫...
·
镇党委书记状告网络举报者侵...
— 本周法律评论热点 ———
■
·
新京报:高中生嫖娼后举报:...
·
20余女教师被令作陪,“陪...
·
四川新闻网:杨代莉案告破,...
·
中国法院网:“撞伤不如撞死...
·
红网:7旬女贪受审撕裂多少...
·
华商报:法官也上访,还怎么...
·
人民日报:巨额罚款的背后是...
·
四川在线:两个县委书记丢官...
更多法律评论动态>>
— 新法速递 ———————
■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
·
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
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看《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
·
中介犯罪刑法规制研究
·
警务实战中的警察心理研究
·
暴力袭警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
公安机关社会稳定预警略论
·
关于证据客观属性的再思考
·
现场照片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及规则探讨
·
电子证据在诉讼法中独立地位之探析
·
青少年犯罪主体心理畸变的家庭诱因及其防治
更多理论文章>>
物权法被指多次出现“正确的废话”
来源:检察日报
2007年09月03日 11时1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
物权法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0月1日,物权法就要正式施行了。毫无疑问,物权法的实施对于落实宪法有关财产保护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物质财产利益,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意义重大。但就立法技术而言,“正确的废话”多次出现,有浪费立法资源之嫌。
第一,在物权主体及保护原则既定的情况下,再作分别规定可能引起分歧。如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文的内容在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又被重新规定。不同的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对集体财产的保护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难道立法者已经断定侵害集体财产权时不可能出现“截留”的形式?侵害私人财产权时不存在“私分、截留”?从技术上讲,在第四条已经列举规定的前提下,后面的分别规定显得多余。
第二,同义反复式的表达在逻辑上不通、立法上不必。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二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这可能是为了进一步确认其他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的法律效力而有意作出的“重点强调”。也可能是立法者认为,在法律效力方面,常有“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普通法”及“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要处理,物权法需要重申其他法律规定的效力,殊不知这并不利于确立法律权威。
众所周知,国家法律体系是由很多部门法组成的统一、有机、协调的整体,任何未被废止的法律都是其中的组成部分。其他法律只要还在生效(其中关于物权的规定与物权法没有发生抵触即为有效),并不需要物权法单列条文宣誓其效力。相反,物权法的强调性规定还会引起人们对其他未被强调的法律条文效力的怀疑。何况,“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使用的前提是“不同法律对相同事项有不同规定”,至于没有不同规定的情况,根本就不会引起“谁优于谁”的问题。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不堪辱骂中国工人起诉在华美国公司》案再开庭
·
主题谁是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
梁娟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实证研究
·
九江大桥塌桥事故进展 大桥管理方索赔2500余万
·
物权法破产法等司法解释有望出台
·
物权法律师操作并购的法律依据
·
“古董法规”修改建议注重与物权法衔接
·
农业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物权法》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