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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集体照做广告也会侵权 沈阳一女士获赔1万元
      来源:法制网  张国强   2007年09月04日 08时5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肖像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家住辽宁省沈阳市的宋玲玲(化名)在参加公开活动时被拍了集体照,肖像上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宣传单。一气之下她将制作宣传单的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广告公司侵犯了宋玲玲的肖像权,应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

  2004年10月的一天,宋玲玲突然发现自己的肖像上了房地产广告宣传单,并被到处散发。她经仔细辨别,此照片是在参观一处商品房时的留影。宋玲玲认为,在没有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的照片就被广告公司使用、制作成商品房广告宣传单到处散发,自己的肖像权已被侵犯。2006年5月,宋玲玲起诉到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要求广告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

  广告公司辩称,他们是在集体场合拍的照片,登载在商品房宣传单上,宋玲玲的照片只占很小的位置,且该照片系集体照片,对此宋玲玲无权主张权利。

  沈阳市东陵区法院认为,广告公司制作的售楼宣传单上虽然有宋玲玲形象,但该照片是有许多人的集体照片,不是以宋玲玲一个人为主体的特写,更不是该广告宣传单的主要组成部分,这张照片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产生与特定人有关的思想或情感活动,因此宋玲玲对此照片的形象不享有法律意义的肖像权。此外,在广告宣传单中,广告公司没有以侮辱、诽谤、非法披露宋玲玲隐私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使用宋玲玲的形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宋玲玲的诉讼请求。宋玲玲不服,提出上诉。后该案被上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沈阳市东陵区法院重新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广告公司未经宋玲玲同意,使用了包括宋玲玲在内的多人的肖像,登载在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单上,且宋玲玲的肖像清晰可辨,构成侵权。法院重审判决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宋玲玲精神抚慰金1万元。

  重审宣判后,广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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