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原始股诈骗上亿 谁为投资...
·反垄断,利剑如何出鞘
·聚焦反垄断法——中国经济体...
·我国将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
·中组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人...
·福布斯富豪 河南花园集团董...
·内蒙古万里大造林董事长陈相...
·公安部A级通缉犯陈金春认罪...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
·江苏拟修法禁“婚内强奸” ...
 
 — 新法速递 ———————
·吉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南宁出台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居民点
      来源:法制网  郄建荣   2007年09月04日 09时0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饮用水源”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允许新建居民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日前通过《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不同等级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产活动分别进行了约束。

  据介绍,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细则、饮用水水源的配置和安全监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污水排放口,堆放、填埋、倾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和建立墓地、破坏植被;禁止新建油库、化学品仓库、装卸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以及风景区(点)、居民点。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就更为严格,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种植农作物、从事捕捞活动、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以及旅游、游泳、洗涤以及其他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行为。

  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饮用水水源排放污染物的,必须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及符合所排放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的要求。违反条例的行为可处以最高金额为1万元的罚款,可勒令停止或关闭违例的生产经营活动。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金融再引中央决策层关注 专家提示关注房市股市
·打造专业化法律服务网络 首家跨国律所联盟成立
·中消协:消费者即便使用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顾秀莲: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重要使命
·广东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餐饮设施
·湘岳阳饮用水源污染肇事者被拘将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总局提出应制定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昆明市将立法保护饮用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