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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正义的防线
来源:法制网 乔新生
2007年09月04日 13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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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法官要注意行使“释明权”,以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真正从实质上解决纠纷,不能让法庭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讲话可谓一针见血。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出现了两种极为明显的倾向:一种是强调程序正义,夸大诉讼技巧的作用,极力渲染少数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庭辩论能力,把诉讼的胜负寄托在少数人身上,淡化庭前取证工作和调解的作用;另一种则是强调诉讼的抗辩性,法官机械地援引法律条文,消极地主持法庭审判和进行裁判,放弃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调查取证,放任实质正义在审判中失踪。
司法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定分止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由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日趋复杂,证据的收集越来越专业化,如果不顾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机械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举证义务,那么,在有些情况下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正义从身边溜走。所以,法官有义务在必要的时候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确保当事人不会因为能力不足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这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是代替当事人搜集证据,而是依照职权宣传我国现行的法律,并且提醒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准确理解行为的法律性质,判断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收集证据,查证案件所涉真实情况,尽可能地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有机统一,避免出现法律事实偏离客观事实的严重情况。
程序正义的实际含义是,严格依照程序规则寻求法律事实。程序正义不是要求法官放弃对法律事实的探究,更不是建立复杂的程序规则,让当事人在程序的迷宫中寻找出口。
程序正义包含三大特征:程序规则本身必须是低成本的、简明扼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必须有利于探究法律事实,有利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程序规则必须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换句话说,程序正义是为实质正义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简而言之,程序正义必须具备简便性、公正性、目的性。
以往的法学教育过分注重司法技巧的传授,将法学院的学生培养成灵活使用诉讼规则,制造假象迷惑诉讼对手,在关键时刻抛出关键证据给对手致命打击的“法庭斗士”,缺乏法庭伦理教育。这是中国法学教育的最大失败。
中国当代不缺少油嘴滑舌的法庭代理人,但缺少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捍卫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讲话不仅提醒我国的法律教育工作者注重法学教育的导向,而且提醒法律工作者,不能单纯让诉讼技巧决定裁判结果。在必要的时候,法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释明权”,让当事人之间的法庭论辩重新回归到法律的轨道,并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过去,我们在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上长期纠缠不休,我们忘记了正义才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结果。正义必须建构在法律事实基础上,而探究法律事实则是程序正义的目的。只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则,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法官积极引导法庭辩论,那么就一定能够逐步接近客观事实。反过来,如果把手段当作目的,在法庭辩论中毫无节制地炫耀诉讼技巧,甚至将国家的法律置于脑后,利用诉讼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诉讼能力之不足,追求所谓出奇制胜的效果,那么,到头来很可能会引起社会纷争,甚至会把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恶性的刑事案件。
司法是实现正义的最后防线。在司法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要考虑到当事人实现权利义务的能力。如果法官高高在上,而不及时提醒当事人注意法律的规定,那么,在有些法庭上就会出现所谓的“诉讼屠杀”———诉讼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当事人就会在对方咄咄逼人的诉讼诘问下变得毫无招架之力。
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彻底破除形式主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讲话无疑理顺了改革的思路,澄清了司法实践中人们的一些错误认识,有利于端正改革的态度,寻找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
笔者建议,今后所有取得法官资格,准备担任法官职务的工作人员都应该参加司法伦理培训,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讲话,将中国传统科学的司法理念融入到现代司法体制中,为坚守正义的防线打好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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