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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法学名家”的学术走穴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黎四奇
2007年09月04日 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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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走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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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走穴一词在神州大地上风靡一时。该词原用来特指那些“星级人物”在正当职业之外利用本人的人格魅力或职业特长挣取外快的一种行为。若考究该词的品性与精确性,我们就不得不对其发明者的睿智叹为观止了,因为透过这简简单单的二字,我们可嚼出以下耐人寻味的语义:
其一是给人“不务正业”之感。何出此“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大胆推论?对此,笔者作以下分析:祖宗的造字是相当高瞻远瞩的,大凡再难理清的词义,亦可以望文生义地或单刀直入式地进行揣摩与玩味。在汉语学中,“走”字强调的是一种带来行为人物理空间变迁的动作,而“穴”字呢,昭示的是“洞”或“窟”之含义。因此,“大老粗式”的理解就有些印证了古语所言的“狡兔三窟”之说。如此的语义推演即说明走穴者是在“正穴”之外,还存在诸多“偏穴”。在日益市场化的社会中,各行各业都需要团队与合作,因此各行各业的老板们就更需要其员工具有“各守其业,各尽其分”的协作精神。实际上,若将这种现象进行抽象化,我们也可推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人与人(无论是雇主与雇员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夫与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还是上级与下级之间)都需要恪守一种“契约必须信守”的精神,此正所谓“人无信,而不立”。虽然从人的私利性出发,笔者向来比较鄙视古代理想化的“义利之辩”。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物极而必反之哲理。客观地讲,古语中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道德训诫确逆于人性之本能追求,但是它毕竟也揭示出了人之为人的一种古朴真理。那就是,利不能逾越义的最低低线。否则,即为逾规。因此,曾经在“星界”流行,并扩展至其它行业的“走穴”确有些与“有约顺守”的精神及古来的义利之辩相悖。
其二是给人“炒知识剩饭”的业大不敬之嫌。“走穴”并非人人能就,而只有那些手头握有一定的资源或在“消费者即为上帝”的消费群体中具有强大人气的“星级人物”或“重量级大师”才具有如此的主体资格,才能化资源、知识、技能、及人气为一时难以枯竭的财富。然而,在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值得看官们追根究底的,那就是,走穴者真的具有源源不断的新知,从而达到“点知识为金”的效果吗?尽管由于笔者知识与见解的粗浅,本人不敢私自下此结论,然而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若一位“名家”频繁走穴,那么在旅途劳顿与身心疲惫之时,试问那人哪有那多宝贵的时间来操练这吃饭的行当呢?有这么一句中肯的话:真理向来是时间的孩子,而不是权威的孩子。因此,在“拳不得不离手、曲不得不离口”的背景下,出于自尊或把握来之不易的市场,他就不得不现学现卖,或炒“知识的冷饭”,或以假充真(歌唱会中的假唱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或以次充好。可以说,也正因为走穴具有此种诸多不良的品性,及由于消费者的日益清醒与冷静,“星界”的走穴之风也曾历经了一个“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的没落时期。
行文至此,似乎还没有直接切入正题,即始前的走穴和“法学名家”怎么牵扯到一起了呢?按理说,两者之间是一种风牛马不相及的关系。然而,市场经济下潜藏的“一切向钱(前)看”命题也使得“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教育行业日益世俗化与媚俗化。也正是在“依法治国”理念的牵引下,原来本上不得大雅之堂的、以传承规则之治的法学成为人文学科中的一门显学。既然国家重视,万民响应,那么它就必然促成一个以法学知识交易的教育市场的形成。有市场就必须有竞争性的主体,有市场就可能形成“知识的垄断”(知识不可能被垄断,它只可能变异化为话语权的垄断)、及教育资源的垄断。在人类的再生产日益递增的情形下,除了人类赖以生存最基本的空气和水之外(有时,这也成为稀缺的),资源总是相对匮乏的。因此,为了在稀缺的法学教育资源中亦占有一席之地,本着“法律之内,亦有天理人情在”的通识,走走关系与疏通人脉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对于资源分配的某些决策者与评判者来说,这是一个两全其美之事,因为资源反正是公共的,不能被私有,那么给谁用不是用呢?在这种微妙心理的作用下,再加上“吃人嘴软,拿人手软”的被人抓住软肋的催化,职业操守的天平就无形中发生了倾斜。再说,希腊奇人苏格拉底不是也曾说过“什么是正义呢?正义就是对你敌人的恶,对你朋友的善”。应:
凭良心而言,笔者并不想抹杀这一场场的法学名家学术走穴所带来的一些正效应,如满足了学子们及学界同仁对名家尊容的敬仰感、传播了法治的福音、及带来了些新的法学理念与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等。然而,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以争取资源分配为主导的学术走穴所滋生的负效应:
其一是学术内容与对价之间不成比例的关系亵渎了知识本应具有的一定圣洁意义。即使我们说知识神圣、高校学堂高雅是以“约因”为代价的遮羞布的话,那么我们也有必要保留这张遮羞布,有必要维护法学知识贬卖与对价之间应有的正当比例关系。否则,炒法学知识的冷饭时,对同仁及对学子来说也是一种显失公平而可撤销的行为;其二是促成学术界浸染了浮躁之习。要知道,真正的学问是那种“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及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的板凳长坐之结果。然而,名家走穴却宣扬了一种江湖学术的病变精神,即学得好写得好不若卖得好玩得转。也正因为如此,法学界江湖学术侠士之风呈愈演愈烈之态。社会是多元化的社会,这说明多元化社会的构建不能缺乏江湖侠士的存在。然而,问题是,当这些学术侠客并非是以点缀的角色出现,而是以主导者的身份粉墨登场之时,我们还有底气追问“中国法学何处去”这样一个“显山露水”的问题吗?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法学本就应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这样一个简单化的问题却在现代倡导依法治国的中国找到了意想不到的卖点?——这是一个让我们唏嘘不已的奇怪现象。从温故而知新的角度看,知识当然是可以被炒冷饭,但是当内容大体相当的学术讲座被一讲再讲、一卖再卖之时,我们领略的就不是什么知新了,而只会为我们业已功成名就的学者世俗为“讲座专业户”扼腕而叹息,从而人为地导致法学名家社会评价的边际递减。(这又与作茧自缚何异呢?)
“学者的职责是什么”可能是一个一时让人语塞的问题,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玩学术的江湖绝非学者的份内之事。尽管作为学者的我们时刻不忘记将自己自诩为社会发展思想的先驱与时代知识的引导者,然而笔者的陋见是我们社会的发展与学者的贡献并不是成正效应的,此正如中国某位经济学家所尖刻地指出一样:中国过去几十年来的经济高速发展,其实与中国的经济学家的关系并不那么大。那么,将这一定论套用于法学等其它学科上,又何尝不如此呢?如果由于对走穴式学术权威或名家的崇拜与敬仰而认为当代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全归因于法学名家的某个或某些观点,那就太天真搞笑了。在中国这片“民众骨子里仍根植着推崇政治权威,及看重父母官”的大地上,这不仅是自我夸大了名家学术的力量,而且也太轻视了中国老百姓,从而人为地营造了一种变种的精英法治之氛围。
好与坏、对与错、真理与谬误是一组对立与统一的矛盾。坏事与谬误只有在比照分析中才能体现出应有的价值,因为藉此,它们反而会成为促使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分析这多,笔者之本意并不是想否定正常的学术交流。事实上,学术只有在交流中才具有应有的灵性和生命力。然而,必须明确的是,正常的学术交流与学术走穴还是有一个本质的界限,这可以从学术内容的是否重复性、对价的是否正当性、要约人(邀请者)的动机、是否谋取了不当利益等多个层次来考察。草成本文的目的也不在于挑战名家,质疑他们对中国法学所作出的贡献,其意在于呼吁中国的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多琢磨事,少玩点江湖;多些知识创新,少兜售些知识冷饭;多些职业良知,少些见利而忘义;多些学术理想式的执着,少些心浮躁动。若能如此,其义已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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