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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日前出台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保护水下文物
      来源:中新社  蒋伟   2007年09月05日 10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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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护”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福州沿海现已发现水下文物遗址约三十处,分布在平潭、福清、连江、长乐等地海域。由于这些水下文物价值很高,受经济利益驱使,非法打捞水下文物的现象尽管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仍时有发生,一度十分猖獗。

  福州为此专门立法,加强水下文物的保护。全国首部专门对水下文物进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福州市海域水下文物保护若干规定(草案)》,三十日获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将上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此项法规(草案)明确规定,连江苔菉海域、定海海域、敖江口蛤沙海域,长乐大祉海域,平潭海坛海峡海域,由福州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海域等四类海域,是福州的水下文物重点保护海域范围。非法打捞、哄抢、破坏水下文物,最高可能被罚款两万元。

  在此项法规(草案)中,除涉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抢险救捞、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施工等情形外,福州禁止在上述水下文物重点保护海域进行潜水和挖掘作业;因渔业生产、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进行潜水和挖掘作业的,要求向当地县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同时,对非法打捞、哄抢、破坏海域水下文物的,福州规定由公安边防部门追缴文物,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作业工具,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要求从事潜水作业、挖掘作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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