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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该有一个“受贿黑名单”
      来源:检察日报  梅广   2007年09月05日 14时2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行贿受贿”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福建近日出台新规,对行贿金额达到刑事责任以上的包工头,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将被列入“黑名单”公之于众,任何政府投资工程从此都将与他无缘(9月3日《东南快报》)。

  行贿人固然可恨,但不妨设想,假若我们的工程招标能够阳光一些,不存在暗箱操作;假若我们的工程款项能够如期到位,不受人为因素的干扰;假若我们的工程预算能够做到科学、精细,不给少数人留下随意操纵的空间;假若我们的工程质量都能够严格依法监管,使心怀叵测者无可乘之机……那么,包工头们怎么可能冒着被法律追究的风险,将自己的辛苦钱拿来白白送人?

  手中握有权力的单位、个人,才是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真凶,才是导致政府投资领域腐败的“源头”。这些受贿者即便丑行暴露,除少数因触犯刑律而受到制裁外,更多的则是在小范围内被“内部处理”,外界很难知道事情的真相。由于尝到甜头,又没有付出大的代价,这些单位或个人一旦有了新的机会,势必还要故伎重演,继续扮演不太光彩的角色。

  既然要抓源头上的腐败,就应该像对待行贿的包工头那样,给受贿人也建一个“黑名单”,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涉及到工程贿赂,就让他与行贿人享受同等待遇,在公之于众的“黑名单”上榜上有名,通过设立档案、公开信息的方式,将受贿人也置于监督的阳光之下使其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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