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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疑 铁路旅客身亡最多赔15万?
来源:四川新闻网 张欧
2007年09月06日 13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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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
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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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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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
9月1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33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之前的规定,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分别为4万元和800元。不过《条例》生效不到一个星期,昨日,成都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了一份“法律建议书”,希望对赔偿条款进行审查并依法予以撤销。
这份“法律建议书”,对《条例》第六章“事故赔偿”的规定提出质疑,并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昨日上午,李刚通过电子邮件将这份建议书寄出。李刚特别指出,《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表明,人身侵权赔偿责任实行“填补损害”原则,即侵权人因过失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有多少,就应当赔偿多少,不应该设置上限。所以《条例》中的限额规定,与《民法通则》对人身损害赔偿作出的规定相抵触。另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属民事基本制度范畴,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制定,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对其作出规定,属于越权立法。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违宪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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