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6月14日报道,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结率不到10%。如此低的执结率与现实是一致的,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五点:一是许多刑事被告人无履行能力。他们本就不富裕,履行能力差,一旦承担刑事责任失去自由后,赔偿履行能力就更为低下,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法滞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程序是,人民法院将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样的程序设置既浪费司法资源、又不符合“发生在法官面前的违法犯罪事实法官就是最好证明”这一标准,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公因安机关重视大案轻视小案或者与法院意见相分歧而难立案、不立案现象,以致于现实中很难追究此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从而使该罪几乎形同虚设,放纵了一些本具有履行能力,但因了解法律或者曾被司法拘留过或者曾服过刑已不再惧怕法律而抗拒执行的人,出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比比皆是而追究极少这一怪现象;三是执法阻力大,执法环境差。普遍缺乏规则意识和守法意识,暴力抗法事件层出不穷,执行干警流泪流血甚至牺牲——这就与前面对应起来:许多暴力抗法事件完全应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者妨害公务罪予以追究,但基于前述原因及其他诸多原因,最终多以对暴力抗法者实施司法拘留而草草收场;这一点与前面一点的互动效应十分明显:导致恶性循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范围更广幅度更大,执法环境愈来愈差;四是被执行人(被告人)是否履行对其减刑、假释几乎没有影响。监狱管理机构提出减刑、假释意见时并不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态度和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对其减刑、假释影响不大,致一些有能力赔偿的被告人抗拒赔偿;五是执行力量薄弱。案多人少、案硬人弱矛盾十分突出,物质装备差和经费贫乏问题也时常发生。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提出如下立法建议和应对措施:一是设立由国家和地方承担义务的补充救济制度。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在探索设立执行救助制度,对包括刑事被害人在内的一些权利人进行相应救助,这是个很好的尝试,并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尽快推广这个“执行救助”制度。还应尽快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通过这一制度安排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相应救助;二是完善立法。应修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程序,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样就更科学实用,能够给人民法院执行其判决、裁定提供强有力的国家强制后盾;三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要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指导,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广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权威,不断改善司法环境,不断推动依法治国进程;四是尽快建立“赔钱减刑”制度。既然从公共利益出发,可以设立自首和立功制度对一些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理论上也完全可以为了兼顾被害人利益而设立相应的“赔钱减刑”制度:把被告人的赔偿结果规定为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减刑或假释的一个有利条件,同时明确规定一些严重犯罪或者特殊情节属于例外——即使赔偿也不得从轻处罚。虽然现行司法解释已把赔偿被害人损失做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这一规定适用范围太窄,与前述要求相比还很不全面很不具体,亟需进一步改进;五是增加投入。既要增编扩员,同时提高执行干警素质,又要加大物质装备投入和经费投入,更要科学管理——合理竞争,积极奖优,严格罚劣。
【作者介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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