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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由斯密问题所引发的思考
      张斌   2007年09月06日 14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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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19世纪中叶,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就提出著名的「亚当.斯密问题」。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把人的行为归结於同情,而在《国富论》中,却归结为自私。在对利已主义行为的控制上,《道》文寄希望於道德,而《国》文则认为人类的自利行为可以通过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而使人类的整体福利达到最大。就表面而言,相互矛盾的论点似乎可以说明问题的存在,但我认为,斯密实际上是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上阐述了人类社会是如何存在和发展的。

  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将基於正义的法律和基於同情心或仁慈的道德作出了区分。他说:「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於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又说:「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因此做出劝诫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强加於人。相反,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也就是说,法律是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游戏规则,是市场具有效率不可或缺的基石。而道德的存在,可以使社会运转得更加有序、和谐。人类生活也会因此而变得更加丰富多彩。

  在以阐述市场运行机制为要旨的《国》文中,斯密以低调的态度看待人性,从而强调市场经济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是斯密同时也意识到,虽然法律本身足以支撑人类社会的运行,但是成本极其高昂,为了人类可以生活得更美好,自然就会在《道》文中真诚地呼唤道德与良知。所谓斯密问题,实际上是他看待问题时随视角的变化而选取的不同假设前提。法律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为依托,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所必须遵守的。违反法律得到应有的惩治,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游戏规则,也是社会整体福祉的合理保障。但法律作为一种消极的、被动的约束,任何行为只要没有与它相违背,就法律层面而言,都是可以被接受的。与法律相比,道德则是积极的。它要求人们主动对他人施予同情,即使在合法寻求自身利益时,也要求顾及到他人利益。尤其值得指出的是,道德的实施是外部环境以舆论等手段通过内心的强制实现的。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和道德针对各自所应当规范的范畴,发挥不同的功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两者是无法相互替代的。其中,法律无疑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

  中国明朝的迅速衰亡,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黄仁宇先生在他的《万历十五年》中所揭示的那样:这个庞大的帝国试图主要依靠道德来规范各级官员的行为,从而不可避免地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人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人之中存在著知与无知、崇高与卑贱、善与恶、灵与肉、光明与黑暗的冲突与和谐。人可以无限完善,但人性中有幽暗、残酷的一面。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来有效遏制人性中恶的一面,那么道德诉求只会造成遵守道德的人利益受损、而不遵守道德的人获益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尴尬局面。

  另一方面,在涉及婚外恋等道德领地的内容,法律的介入和干预则是极不恰当的。法律不能逾越正义所允许的范畴而成为强制道德的手段。它应当坚守现存的条文而不能越雷池一步。将法律条文以外的道德诉求体现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是极其危险的。它最终有可能导致神圣的法律被所谓的道德神圣感外延成任人打扮的洋娃娃。对此,我们应当保持高度的警惕。今天,我们如果容忍或是漠视它在错误的方向前进一小步,那么明天它就有可能是一大步。历史上无数次血的教训证明,它最终会给人类文明带来无比秤重的灾难。

  伟大的亚当.斯密在几百年前就以《国富论》一书奠定了他经济学鼻祖的地位。然而,在他自己心目中,《道德情操论》的份量似乎显得更为重要。在这两部巨著中,他很好地揭示了法律和道德之间极其微妙的关系。然而,使我感到更多触动的是:斯密在冷静、甚至有些残酷地剖析了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的同时所显示出的深切的人文关怀,或许也是每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份子所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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