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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需要正当程序保障
来源:北京青年报 王琳
2007年09月07日 10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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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行政诉讼
“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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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近日有报道称,“国家赔偿法的进一步修订工作正紧锣密鼓地开展。”参与此次修订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记者透露修订涉及的问题共有九个方面,分别是归责原则、行政赔偿范围、刑事赔偿范围、行政赔偿程序、刑事赔偿程序、义务赔偿机关的经费、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和判决的执行。
从这些问题出发作逆向思考,恰可得出也是《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缺失,比如归责原则单一、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赔偿程序极不科学等等。这种种弊端都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性,任何“单兵突进”式的修改,都将难以完整地实现国家赔偿的立法宗旨。
于归责原则的多元、赔偿范围的扩大、赔偿标准的提高上,舆论已经有了较多的共识,分歧仅在于“度”的把握上。而对于赔偿程序,虽然同样受到关注,却仍有激烈的争议,藉由大众传媒发起的讨论,吸引更多民间智慧参与到修法中来,当是时下弥合裂痕,逐渐得到共识的可行路径。
赔偿程序中的首要问题,是赔偿请求的确认。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进入国家赔偿程序,首先要由行为做出机关确认该行为违法。如此规定直接违背了“任何人不能为自己的法官”这一正当程序理念,因而也被戏称为“与虎谋皮”式的程序。实践中,大量违法行为因为得不到违法机关自己确认自己违法,因而也无法进入赔偿程序。姜明安教授介绍的修改方案为,如有明确的法律文书,则没有必要再进行确认;如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则由上级机关进行确认,或者由当事人直接到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委员会可采取听证的方式代替确认程序。我们认为,要改变现行法上这种类似于“第二十二条军规”的确认程序,必须坚持正当程序理念,将赔偿责任主体与确认赔偿的主体分离开来。赔偿责任主体的上级机关仍然存在利害关系,理应在赔偿请求确认程序中回避,由法院专设赔偿法庭或赔偿委员会来负责确认赔偿请求,会是较好的一个路径。当然,国家赔偿既包括行政赔偿,也包括司法赔偿。当法院本身成为赔偿责任主体时,赔偿请求的确认则应由上级法院的赔偿法庭或赔偿委员会来负责。因为在法律上,上下级法院之间并不存在相互隶属、相互领导的关系,而是单一指向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由上级法院确认以下级法院为赔偿责任人的赔偿请求,并不违背正当程序理念。
赔偿程序中的另一个问题,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确立。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依现行《国家赔偿法》上所确立的谁侵害谁赔偿的原则,实际上负担赔偿义务并支付赔偿费用的,就是实施侵害的机关或实施侵害的公务员所在的机关。这种违法主体与赔偿义务机关相一致的程序规定,意在体现对侵权者的惩罚,从而促进依法行政。然而由于赔偿和政绩之间的微妙关系,往往使违法机关不愿意履行赔偿义务———虽然国家赔偿的经费由财政列支,但违法机关基于对政绩的需求,多不会主动向财政申请专项赔偿经费。若一旦申请,也就意味着承认了该申请机关有违法行为。这种申请赔偿经费无异于向当地政府“自首”,在得到国家赔偿专项拨款的同时,往往也伴随着对责任人和机关领导的行政追究。这正是近几年来多个省市国家赔偿经费总花不出去的最主要原因。要解决这一困境就必须还国家赔偿为“国家的”赔偿这一本源。国家赔偿完全可以脱离赔偿责任主体而单独进行。也只有将违法责任的国家赔偿义务与违法责任的行政追究区别开来,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后者才不至于成为前者的羁绊。
国家赔偿再诱人,标准定得再高,也需经由一定的程序来实现。要使国家赔偿“口惠而实至”,正当程序的确立当是必要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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