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则几万元多则上亿元,数额巨大,是诉讼财产的突出特点。对诉讼财产管理不好,处置不当,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甚至会引发腐败等更大问题。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从2004年开始本着强化公权力,限制私权力,实现由“人管财”向“制度管财”转变的思路,深入探索创建新的诉讼财产管理模式。经过三年多的探索和实践,该院建成了特色鲜明的诉讼财产管理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共对2700余案件总金额达30多亿元的涉诉财产进行监管和处置,未发生任何问题,实现了诉讼财产监督管理和处置工作的公正高效。
天津二中院设置专门机构,强化诉讼财产监管,在法官和中介之间建起一道防止暗箱操作的“防火墙”。涉诉财产随案掌控在案件承办人手中,由办案法官自行处置,其公正性合法性缺乏有效监督,这种处置诉讼财产管理的传统做法存在的隐患显而易见。突破传统模式,将诉讼财产处置权和中介委托权从法官手中剥离出来,该院设置了专门的诉讼财产管理机构——诉讼财产管理科,制定了《诉讼财产跟踪管理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对全院的诉讼财产和处置工作进行统一监管。该院的诉讼财产管理机构直接向院审判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不干预案件实体处理的前提下,对审判执行人员委托拍卖、以物抵债、解除查封冻结以及鉴定、评估、破产清算等各诉讼财产处置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跟踪监督和制约。工作中实行“前审核,后复核”的双重把关制度,严把采取强制措施、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报告审查、诉讼财产控制、诉讼财产处置五道“容易失守的关口”做到“四不放行”,即发还保管款金额与到帐金额不符不放行,解除强制措施材料不全不放行,中介工作报告不符合要求不放行,拍卖、变卖财产程序不合法不放行。三年来,该院的诉讼财产管理机构共纠正不规范处置诉讼财产的行为68件,发出复核建议书14份,使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了纠正,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发生。
该院还规范中介工作,实行“阳光委托”,提高办案人员廉洁司法的安全系数。一幢位于天津闹市区的楼宇,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评估市值为386万元,比实际拍卖成交价1054.597万元低了近700万元。这是近日天津二中院在审查中介机制评估报告时发现并及时纠正的问题案例之一。为此,天津二中院从规范中介工作入手,先后制定了《中介费用竞标规则》、《拍卖摇号遴选规则》、《当事人自由协商自主确定中介机构规定》、《中介工作报告完成后经质证答疑后付费制度》等规章制度,所有中介工作均在双方当事人、中介机构、案件承办人和诉讼财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完成。使中介工作不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实现了面对面的“阳光委托”。三年来,先后有70家资质高、实力强、公信度好的中介机构在该院登记备案。该院共审查中介机构工作报告405份,纠正不符合要求的工作报告46份,共组织385场中介费用竞标会和拍卖活动,中介费用大多在国家收费标准的50%左右打折收费,在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的同时,确保了办案人员公正廉洁司法的安全系数。
另外,为及时解决在处置诉讼财产过程中遇到的当事人对中介机构作出的专业性较强的审计、评估、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有异议的难题,该院还设立了《专家组咨询意见制度》,从入围中介机构中聘请部分资深业务技术人员,成立了“审计、评估、鉴定中介工作专家组”,在遇到疑难技术问题时,采取不记名的形式提供专家意见,免费协助解决相关难题,提高了中介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缓解了中介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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