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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律师诉讼案开庭 庭审像”法学研讨会”
      来源:新安晚报  陈瑞 孙晨   2007年09月10日 15时5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律师执照”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庭审像“法学研讨会”

  昨天上午8时30分,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此案庭审正式开始。5名因“执照”被吊销而提起诉讼的律师,只有4人到庭,而省司法厅也派出律师管理处两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随后,审判长宣布一名原告董某已于开庭前撤诉。

  因为4名原告均曾长期从事律师工作,而被告代理人也都是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他们对法律实体及程序的把握,远非一般案件当事人能及,这使得整个庭审像一场“法学研讨会”。

  庭审中,4名原告引经据典分别就自己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并不时地翻开各种法学著作,来佐证自己的观点。而被告的两名出庭应诉人员在庭审中,则飞快地记录对方发言,条分缕析,以便抓住要点逐一进行答辩。

  巩固华妻子出庭作证

  昨日,为证明自己曾几次到纪委接受问话以及给巩固华送钱纯属朋友关系,李某提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包括太和县人民法院原院长巩固华的妻子余某。

  余某当庭称,巩固华和李某两家是世交,在巩固华没到法院工作之前,两人就认识。因为父辈的关系,他们逢年过节一直都有来往,巩固华并没有为李某办任何事情。为证明两家之间素来交好的关系,余某还当庭举例称,李某搬新家,她也出钱庆祝了,“他们家的可视防盗锁还是我给的,值好几千块钱呢!”

  “只有法院才能认定我行贿”、“司法厅是依法行使行政职能”……昨日,4名律师因不服司法厅吊销执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开庭审理,李某等4名律师与省司法厅所派出代表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进行了一场长达6小时的激烈辩论,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五大焦点

  送钱物是否行贿?

  原告人认为,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关于腐败窝案的《刑事判决书》中只提供了董炳旭等法官受贿的事实,并没有将律师送钱送物行为认定是“行贿罪”,受贿与行贿不存在对等关系。原告陈某称:自己送钱时并未代理相关案件,法官以妻子生病为由主动索钱;原告纪某和李某称:自己与窝案中法官有长期而深厚的交情,送钱送物只能算礼尚往来,等等。他们以此表明,“送钱送物并不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当然不算行贿行为。”

  “阜阳市颍东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事实清楚,原告人向法官‘送钱送物’行为并无异议。”司法厅代理意见认为,原告人送钱送物是为了要求法官尽快审理案件、介绍案源及予以其他相应关照,违反了《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视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虽然原告人未被法院认定犯有“行贿罪”,但“送钱送物”加“牟取不正当利益”确已构成行贿行为。“行贿行为严重程度的不同决定了处罚方式的差异,即实施行贿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将受刑事处罚;而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应受行政处罚。司法厅吊销其执照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这是《律师法》的明确规定。”被告代理人说。

  处罚是否过重?

  “吊销了律师的执业资格证,实际上等于判了我们‘死刑’,我认为在不能明确我有没有行贿时,就给我这样的处罚,实在太重了。”李某当庭称,司法厅混淆了“行贿”与“送礼”,正常交往和违纪行为的界线,他只有送给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原庭长陈和平的500元才属于向法官送礼,但这500元顶多属于一般违纪,连是否应该给予处罚都值得考虑。同时,其他几名律师也提出自己并没有送礼,是判决书搞错了,有的还提出送礼是法官索贿所致,自己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处罚太重了”。

  对此,省司法厅认为,这几名律师的行贿行为已经在生效判决书上明确记载了,没有争议性。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存在向法官行贿的行为,就应该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律师法》对律师行贿的处罚没有作情节区分,原告觉得自己送钱送物情节轻微、司法厅处罚过重是不成立的。”他们同时表示,虽然有的律师向法官行贿数额还不到1万,但律师行贿行为的情节不能仅以数额来衡量。

  是否适用《律师法》?

  作为原告的几位律师认为,司法厅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法律不正确,因为特别法《律师法》应在一般法《行政处罚法》的指导下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该法处处体现了宽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但司法厅并没有照此行事。”原告陈某表示,司法厅吊销执照的处罚是无效行政行为。

  司法厅则认为,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行贿律师的处罚,《律师法》优于《行政处罚法》不存异议。被告代理人说:“律师向法官行贿,直接损害我国司法公正,损害了律师队伍的形象和声誉,在性质上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属于《律师法》严厉处罚和制裁的行为之一。”

  是否存在“一事二罚”?

  “我的律师执业证书在2006年5月就被扣了,可2007年初司法厅又作出吊销我律师执业证的处罚,我觉得这是违法的。”庭审中,几名律师纷纷提出,既然2006年司法部门已经因为他们“行贿”法官给予了他们“暂扣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2007年又基于同样的理由,对他们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是违背法律“一事不二罚”原则的。

  “暂扣律师执业证书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对此,省司法厅当庭进行了反驳,“当初我们在年检中发现这几名律师存在违纪行为,为了查明事实,采取了暂扣律师执业证书的措施,这只是一种临时性行政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省司法厅认为,经过调查确认李某等人存在行贿法官行为后,他们才做出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庭审中,4名律师纷纷对省司法厅对他们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司法部的复议程序表示质疑:“2006年11月才对我‘违纪’的事情进行调查,而在2006年5月在年检时就扣了我的证,调查和处罚应该哪个在先”、“听证会在1月25日举行,可是我在这之前没有收到《听证通知书》”、“处罚决定上只有厅长的签名而无意见,不能作数。”

  “扣证是在年检期间,是因发现存在问题暂缓注册,不存在‘先实施处罚,后出台处罚决定书’”,省司法厅当庭对整个处罚程序进行了阐述,“关于听证,当时因其中一人生病,而推迟了时间。待他病好后,我们商定了听证时间,并制作了《听证通知书》,和他约好该通知采取‘自取’方式送达,按规定扣除6个法定假日后,通知书的送达并没有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限。”“两次厅长办公会形成了高度一致的处罚决定,作为行政习惯,领导签名即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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