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评论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北京最大医疗贿赂案调查:1...
·最高法副院长:现行诉讼模式...
·浙江省发布全国首个食品销售...
·辽宁特大网络赌博案开审涉案...
·国务院法制办就上市公司监管...
·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资源保...
·澳门修订博彩法例 未成年人...
·成都律师寄信人大 大胆质疑...
 — 本周法律评论热点 ———
·新京报:高中生嫖娼后举报:...
·20余女教师被令作陪,“陪...
·四川新闻网:杨代莉案告破,...
·中国法院网:“撞伤不如撞死...
·红网:7旬女贪受审撕裂多少...
·华商报:法官也上访,还怎么...
·人民日报:巨额罚款的背后是...
·四川在线:两个县委书记丢官...
 
 — 新法速递 ———————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
·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城...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警惕部门私利主宰合法性判断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7年09月11日 10时2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九江大桥”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没想到九江大桥撞出个出人意料的大秘密——这座1988年建成通车的大桥,投资早就收回,如今收费完全是“干赚”。在许多路桥超期收费牟取暴利的语境下,这个秘密激起舆论对九江大桥收费合法性的质疑——该省交通厅8日表示,九江大桥作为经营性项目收费,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也不违反现行的规定(《新快报》9月9日)。与这条消息相映成趣的一条新闻是,一市民在杭州开车时,碰上路人搭车收了6元“油钱”,没想到竟因此被城管罚两万元,理由是涉嫌非法营运。(《中国青年报》9月8日)

  广东省交通厅引这条法律、据那个文件来证明大桥收费的合法,杭州市城管部门也引那条法律、据这个条例来证明收费拼车的非法,一个个法规条文规章条例看得人眼花缭乱。引法据规,以法条为依据判断一种行为的合法性,这似乎是公权力尊重法治、依法行政的表现。但我总以为,主宰路桥收费和拼车收费两件事的其实不是法律,而是政府的部门利益:只要其中有私利,再不公平、再不合常理、再伤害公益、再违反法规,政府也能竭力为其找到法律依据;反之,惠及再多的百姓、再合乎情理、再有法理和公益支撑,也会被相关部门挑出“非法”的刺儿来,贴上“整治”的标签。

  可见,实质上合不合法不要紧,真正主宰合法性判断的,是“政府能否从中获利”。

  路桥收费就是如此。许多超期收费的公路并非企业经营,而正是政府在“收费还贷”的名义下收买路钱,成为政府取之不竭的“小金库”。即使是“经营性路桥”,也与政府部门或官员个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纠缠,即使收费伤害公益、违反法规,政府也会竭力为其进行合法性辩护。

  而收费拼车则相反。政府能从出租车管理模式中获得相当多的利益,但却无法从私人“拼车”中受益。在这种民间自发的合作中,司机能获益,拼车人能获益,公共交通能获益,增加了社会总福利,可它偏偏被界定为“非法”了。

  不仅收费拼车如此,小产权房,民间应对高房价的合作建房等,都因为政府无法从中受益(地价收入、配套费、契税等房地产收入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而遭遇警告乃至封杀。再比如打工子弟学校,虽然解决了许多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问题,却因为不合要求(当然也包括税费要求),而被贴上非法标签。以至某地教育部门查封当地一所“缺乏办学手续”的打工子弟学校时,许多艰难求学的农民工子女也曾无奈地问:我上得起的学校,为啥都是“非法”的?

  是啊,从收费拼车到小产权房,再到打工子弟学校,为何人们消费得起的东西都“非法”呢?这个问题换个问法是:许多合法的东西,公众为什么都消费不起?比如,名正言顺的大产权房,软硬件合乎标准的名校。法律依据是用来保障民权,还是用作向民众收保护费的借口?

  从事实看,收费拼车、小产权房等确实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法律不是僵化的,既然拼车、小产权房是民间在解决交通和住房问题上的一种自助创新,公众追捧表明了这种创新的内在合理性,从效果上看,也确实增加了各方利益,法律就应该适时改进,促进这种创新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这种情况下,要做的是调整和修改法律来适应民间新事物,而不是刻舟求剑地给新事物贴非法标签。问题在于,很多时候,主宰合法性判断的并非法律而是权力和利益,法律不过是部门利益随便揉的面团。

  不错,为力挺九江大桥收费,该省交通厅拿出了许多法律条文和规章条例,似乎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可在“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下,许多法律和行政规章早就打上了浓厚的部门利益色彩,不少法律根本就是“能从收费中获益的人”制定的,收费怎么会没有“法律依据”呢?同样的道理,许多城市的《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本身就是部门利益的产物,以此来衡量“拼车”,能不“违法”吗?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交通拥挤费是“妙药”还是”懒汉行政”
·有偿拼车“违法”缘于城市管理粗放
·公交车超载:以“公共”之名就能行于法律之外吗
·甘肃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九江大桥索赔千万泄露不能说的秘密
·九江大桥塌桥事故进展 大桥管理方索赔2500余万
·湖南凤凰断桥施工单位曾建九江大桥
·广东九江大桥被撞塌事故后续报道 批露大部分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