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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部门私利主宰合法性判断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7年09月11日 10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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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
九江大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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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九江大桥撞出个出人意料的大秘密——这座1988年建成通车的大桥,投资早就收回,如今收费完全是“干赚”。在许多路桥超期收费牟取暴利的语境下,这个秘密激起舆论对九江大桥收费合法性的质疑——该省交通厅8日表示,九江大桥作为经营性项目收费,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也不违反现行的规定(《新快报》9月9日)。与这条消息相映成趣的一条新闻是,一市民在杭州开车时,碰上路人搭车收了6元“油钱”,没想到竟因此被城管罚两万元,理由是涉嫌非法营运。(《中国青年报》9月8日)
广东省交通厅引这条法律、据那个文件来证明大桥收费的合法,杭州市城管部门也引那条法律、据这个条例来证明收费拼车的非法,一个个法规条文规章条例看得人眼花缭乱。引法据规,以法条为依据判断一种行为的合法性,这似乎是公权力尊重法治、依法行政的表现。但我总以为,主宰路桥收费和拼车收费两件事的其实不是法律,而是政府的部门利益:只要其中有私利,再不公平、再不合常理、再伤害公益、再违反法规,政府也能竭力为其找到法律依据;反之,惠及再多的百姓、再合乎情理、再有法理和公益支撑,也会被相关部门挑出“非法”的刺儿来,贴上“整治”的标签。
可见,实质上合不合法不要紧,真正主宰合法性判断的,是“政府能否从中获利”。
路桥收费就是如此。许多超期收费的公路并非企业经营,而正是政府在“收费还贷”的名义下收买路钱,成为政府取之不竭的“小金库”。即使是“经营性路桥”,也与政府部门或官员个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纠缠,即使收费伤害公益、违反法规,政府也会竭力为其进行合法性辩护。
而收费拼车则相反。政府能从出租车管理模式中获得相当多的利益,但却无法从私人“拼车”中受益。在这种民间自发的合作中,司机能获益,拼车人能获益,公共交通能获益,增加了社会总福利,可它偏偏被界定为“非法”了。
不仅收费拼车如此,小产权房,民间应对高房价的合作建房等,都因为政府无法从中受益(地价收入、配套费、契税等房地产收入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而遭遇警告乃至封杀。再比如打工子弟学校,虽然解决了许多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问题,却因为不合要求(当然也包括税费要求),而被贴上非法标签。以至某地教育部门查封当地一所“缺乏办学手续”的打工子弟学校时,许多艰难求学的农民工子女也曾无奈地问:我上得起的学校,为啥都是“非法”的?
是啊,从收费拼车到小产权房,再到打工子弟学校,为何人们消费得起的东西都“非法”呢?这个问题换个问法是:许多合法的东西,公众为什么都消费不起?比如,名正言顺的大产权房,软硬件合乎标准的名校。法律依据是用来保障民权,还是用作向民众收保护费的借口?
从事实看,收费拼车、小产权房等确实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法律不是僵化的,既然拼车、小产权房是民间在解决交通和住房问题上的一种自助创新,公众追捧表明了这种创新的内在合理性,从效果上看,也确实增加了各方利益,法律就应该适时改进,促进这种创新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这种情况下,要做的是调整和修改法律来适应民间新事物,而不是刻舟求剑地给新事物贴非法标签。问题在于,很多时候,主宰合法性判断的并非法律而是权力和利益,法律不过是部门利益随便揉的面团。
不错,为力挺九江大桥收费,该省交通厅拿出了许多法律条文和规章条例,似乎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可在“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下,许多法律和行政规章早就打上了浓厚的部门利益色彩,不少法律根本就是“能从收费中获益的人”制定的,收费怎么会没有“法律依据”呢?同样的道理,许多城市的《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本身就是部门利益的产物,以此来衡量“拼车”,能不“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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