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忽然又想掏书了,就去逛了一下戴维斯(DAVIS)广场附近的旧书专卖店。这次又收益颇丰,捡了十几本书。一本LAWRENCE COLLINS 的“ESSAYS IN INTERNATIONAL LITAGATION AND THE CONFLICT OF LAWS”,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这不是我的狭义专业的书,正价可不愿买,但确实值得收藏,原价150美元,我用45美元外加20%的折扣买得。高兴吧?一本“THE HIDDEN HOLMES”,专门挖掘霍姆斯的侵权法理论对于普通法历史影响的书,是传记和专题的结合,我以前买过一本,一高兴送人了(送谁了我都忘了),现在又碰到了,能不再买么?著者DABID ROSENBERG,哈佛大学出版社,1995年。原价50美元,现降至15美元。一本THEODORE ZIOLKOWSKI的“THE MIRROR OF JUSTICE”,是一本观念性的书,作者着眼于文本,擅长于历史关联,很前沿的书写。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原价70美元,现为20美元。一本“THE LOGIC AND LIMITS OF BANKRUPTCY LAW”,作者THOMAS H。JACKSON,哈佛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真正的一本旧书,在新书店哪里买得到?这本书价值不匪,曾被公认为在破产法领域具有宽度和理论圆润程度之最。原价30,现以12美元买得。还有其他几本,各有各的好处。算算,我省了多少钱啊!呵呵。
今天要说的这本叫做《伦奎斯特法院未公布的判决意见》(THE UNPUBLISHED OPINIONS OF THE REHNQUIST COURT),作者为伯纳德-斯科瓦茨(BERNARD SCHWARTZ),牛津大学1996年版,原价72美元,我花17美元加20%折扣掏得。要换在新书店,这是属于爱不惜手但又确实不敢买的书,太贵了。可是主题实在吸引人。打开一看,材料也非常独特,很有珍藏价值。所以在旧书店买到这样的书,自然是欢喜无限。一回到家,我就急忙打开来读,谁知一读便不可休止。该干的事情先且不干了,先读完这本书再说吧。在这本书里面,作者本人的着墨不多,但是他的触角和材料组织,都十分独特和意味深长,是典型的述而不作。从这本书,可以明显见证到美国法学界正在形成的一种关于最高法院的“研究”,这一学问并不是后现代意义的某种颠覆/解构这么单纯,而是主要立足于一种政治的视角,它的意义在于对于最高法院系统的公共化不足问题予以揭露和批评。对于我们中国今天正在谈论的法院改革/司法改革也十分有启发意义。
在美国,最早开创对最高法院隐蔽工作程序的研究的,并非本书作者斯科瓦茨。例如,1979年,鲍伯-伍德沃特(BOB WOODWARD)和斯科特( SCOTT ARMSTRONG)合著《BRETHREN案:在最高法院的内部》(THE BRETHREN; INSIDE THE SUPREME COURT)一文,就1969年至1975年之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内部工作程序的变化进行了批评性探究,特别是披露了处于权力位置的大法官在其内在的环节经常存在程序违反。这一研究刺激了学术界,此后,这一领域的研究如雨后春笋般涌出来。斯科瓦茨是其中一个最热忱的研究者。他是TULSA大学的杰出教授,写作了四十余部书,其中与最高法院相关的著述不下十部。作为姐妹篇的有《沃伦法院未公布的判决意见》(THE UNPUBLISHED OPINIONS OF THE WARREN COURT,1985),《贝格法院未公布的判决意见》(THE UNPUBLISHED OPINIONS OF THE BURGER COURT,1988)。其他还有“SUPER CHIEF:EARL WARREN AND HIS SUPREME COURT(1983)”,“INSIDE THE WARREN COURT(1983)”,“SWANN'S WAY:THE SCHOOL BUSHING CASE AND THE SUPREME COURT(1986)”,“BEHIND BAKKE:AFFIRMATIVE ACT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1988)”,“THE ASCENT OF PRAGMATISM:THE BURGER COURT IN ACTION(1990)”,“A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1994)”。等。毫无疑问,斯科瓦茨通过这些沉甸甸的文献,已经使得自己成为美国最高法院研究的最重要学者。
斯科瓦茨所著《伦奎斯特法院未公布的判决意见》一书,共计492页,导言之外,外加10章。作者的写作风格属于消极实证的那种,该10章主要体现为有关伦奎斯特时期的10个经典判例的判决形成过程的草稿和交流文件的组织,前后附加篇幅不长的作者分析。大约为事实自明的意味。所以这种书籍的主要价值在于材料选取,而作者本身的论说往往并不重要。具体来说是以下10个判例:(1)MISSOURI V。BLAIR(1987):TRAFFIC ARRESTS AND HOMICIDE EVIDENCE;(2)HODEL V。IRVING(1987):REGULATION, TAKINGS, AND JUST COMPENSATION; (3)CALIFORNIA V。ROONEY(1987):GARBAGE IN, EVIDENCE OUT?; (4)TOMPKINS V。TEXAS(1989):RACE AND PEREMPTORY CHALLENGES; (5)PATTERSON V。MCLEAN CREDIT UNION(1989):CIVIL RIGHTS IN THE REHNQUIST COURT; (6)WEBSTER V。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1989):ROE AND THE SWINGING PENDULUM; (7)HODGSON V。MINNESOTA(1990):ROE REAFFIRMED; (8)GENERAL MOTORS CORPORATION V。UNITED STATES(1990):ADMINISTRATIVE DEADLINES-MANDATORY OR DIRECTORY; (9)UNITED STATES V。FRANCE(1991):MAGISTRATES' POWERS AND DELAYED DECISIONS; (10)FORD MOTOR CREDIT CO。V。DEPARTMENT OF REVENUE(1991):A TAX CASE SWITCH。这些判例在美国当今法律历史上具有相当的地位,在许多领域改变了美国法律发展,尤其是宪法发展的方向,成为当今许多美国人确信无疑的法律教义。斯科瓦茨通过其组织和分析显现,这些经典判例的最终判决的形成过程十分微妙,有许多偶然的因素在过程中发生了作用,使得判决起草发生重大变化,有的甚至推翻大法官决议已经形成的结果。
以MISSOURI V.BLAIR(1987):TRAFFIC ARRESTS AND HOMICIDE EVIDENCE一案为例。该案涉及到的问题是:警察在一个谋杀案中使用的证据,不是取自于直接基于谋杀嫌疑的逮捕,因为对嫌疑人缺乏明显的以谋杀嫌疑逮捕的理由,而是通过对嫌疑人进行另外一个基于交通违规的逮捕而获得,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对于嫌疑人宪法修正案第4条权利的侵犯。具体是:堪萨斯城发生了一起谋杀案,仅有一个留在被害人货车上的手印线索。一个线人暗示了被告人,但是警察缺少足够明确的依据以谋杀嫌疑的名义逮捕,这时发现被告人另外存在一项城市交通法规违反,被告人没有按时交纳违章停车的15元罚款。由城市法庭发出拘留票,警察出面逮捕了被告人,并告知她是基于城市法庭的拘留令。然后,嫌疑人被带到警察局,取下了她的指纹和手印。经过对比,发现与现场相符,于是立即以谋杀名义逮捕。经过审讯,被告人承认了谋杀。但是密苏里法院发出阻止令,要求停止这种做法,其理由是警察的这种手印取证和供述,都来自于一种指东达西的逮捕,实际上是一种非法的为谋杀而采取逮捕。密苏里地方检察官挑战密苏里法院这一阻止令,诉至最高法院。时在贝格大法官时期,1986年1月13日,最高法院发出了调卷令。不久伦奎斯特执掌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审理完之后,召开了大法官会议。会议表决为微弱多数(5:4)同意,支持检察官的主张,认定为此种逮捕不违反[宪]]法。首席大法官把写法院判决的工作安排给了大法官怀特(WHITE)。怀特在1987年1月9日起草了按照多数决意志的判决草案,在该草案中,怀特立足的核心论证是:“在一个有效的拘留性逮捕的情况下,警察为调查其他案件取下嫌疑人的指纹和手印或者收集其他证据,联邦宪法对此做法(为此目的使用这种证据)并不禁止,即使可以证明介入的拘留逮捕实际上只是为了调查另外的案件亦如此。第4修正案并非要求在此情形探究警察的动机。”所以,怀特总结说,在本案而言,只要交通违反的拘留合理,取其指纹和手印的行为是合法的,符合标准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