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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名人代言医疗广告不能光靠专项整治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7年09月13日 09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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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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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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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消息说,从9月2日起到今年年底,北京市将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
这是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们自然对它寄予厚望。因为很长时期以来,老百姓对名人、明星产品广告几乎格外“敏感”甚至“深恶痛绝”,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年来不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称其在看过一些名人、明星广告后,出于对他们的崇拜与信任而购买了广告中的产品,却发现屡屡上当受骗。
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能起到多大效果,本人持保留态度。指望毕其功于一役的专项整治,本质上还是“运动式执法”的一种形式,有点像农民“秋收”:等稻子长成熟了一起收割,等问题积累到相当严重程度了再堆在一起解决。执法部门平时要么因为无法可依,要么因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导致对相关问题无所作为。等到问题积累到“非解决不可时”才在更高级别行政力量的指挥下快刀斩乱麻。这样的执法方式,正说明法律可松可紧可宽可严可硬可软,则今日按下了葫芦,难保明日“风头”过后不浮起瓢!因此,纯洁医疗广告,必须从日常执法的源头上下功夫。
事实上,本次整治专家名人医疗广告,不过是对相关法律制度的重申。《广告法》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医疗广告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推荐语进行宣传。
但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过一例专家名人因虚假广告而受惩罚的例子。《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否则由广告主承担法律责任。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被撇在一边。没有相应的惩罚制度做基础,所有的“禁止”最终都有可能变成“禁而不止”。
虽然现行广告法没有明确代言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追究虚假违法广告代言人责任,不存在法律障碍。因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仍为其代言或者和广告商串通一气,就构成故意。根据共同侵权的规定,可以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问题的症结在于我们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尺度太宽松。欧美国家的广告法中明确规定: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权威人士,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便是虚假广告;同时,如果证词广告暗示证人比一般人更有权威,也应有理有据,否则视为违法。比如美国要求明星广告必须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德国《医疗广告法》规定,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使用者和受益者,如有虚假成分,消费者可据此索赔。
只要认定代言人不是该医疗产品和服务的直接使用者和受益人,该广告即为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故意侵权”便在法律上宣告成立,其连带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便不存在法律障碍。在这样的“紧箍咒”面前,有多少公众人物和专家名人会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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