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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神圣化民事诉讼再审制度
来源:法制网 刘行
2007年09月14日 09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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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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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经过二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只是对再审制度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仅对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再审的情形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作了新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是必要的,也是实践所急需的,但对于一个有多个环节、要素构成的整个再审制度来说,显然又是很不够的;而另一方面的误区则在于,很多人神圣化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制度,将一切公正寄希望于这样一种制度设计。
笔者以为,法律上的再审制度与汽车安全带两者不仅有很多相通之处,而且后者的设计对目前已步入改革快车道的前者有诸多的启示作用。
之所以将安全带和再审制度“强行”联系起来,应当说并不是胡乱“拉郎配”的结果,而是有实实在在根据的。一方面,设计的初衷和功能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伤)害。事实也证明,因为汽车上安装了安全带,交通事故中的伤亡人数明显下降,因为法律上有了再审制度,各种类型的冤假错案也大为减少。
另一面,两者又都存在某种相似的局限性。安全带并不能给乘车人带来绝对安全,美国经济学家萨姆·佩兹曼早在1975年就发表文章,用翔实的统计数字说明自从用上了安全带,每次车祸的伤亡人数大为减少,但并没有杜绝,同时由于人们对安全带的迷信还导致车祸大大增加,伤亡的行人也大为增加,甚至于有人惊呼:原来安全带也会杀人!同样,有了再审制度,司法也并不能保证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实现绝对的公平和人人都满意的天衣无缝式的公正,而且在“有错必纠”理念和制度环境下,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终审不终、循环往复的案件,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将再审制度异化为牢牢套在当事人和法院身上的“枷锁”,长时间的消耗战,以至于很多当事人即使最后通过再审制度实现了所谓的公正,也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得不偿失。
可奇怪的是,对于人类这两种不甚完美“设计”的效果,人们却表现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对于安全带不安全,人们已普遍认同,且至今仍对这项发明津津乐道,但对再审制度的“不安全”,人们却似乎丝毫不能“容忍”,不仅在司法实践中不依不饶,官司打个没完,而且在相关制度改革和创新时往往摆出一副不达目标誓不罢休的姿态,围绕无限发挥再审制度功能来进行。问题的症结,就在于人们对安全带的认识是客观、理性的,认为其功能是相对、有限的,而对再审制度的认识却是非理性的,带有浪漫主义色彩,认为其功能可以是绝对、无限的,有了再审制度的“保驾”,司法就可以发现客观事实,实现司法的绝对公正。
正是因为人们对再审制度存有这种“致命的自负”,导致这一制度成为实践中诸多马拉松式案件的导火索。比如今年5月20日《法制日报周末》就报道了这样一桩案件,湖南永州一起普通的山林确权纠纷,却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多次再审,共出现了5次判决,4次裁定,历经17年的时间(其中有两次再审相隔近8年),一审案件的被告代理人如今已成为中级法院的院长,现在该案件却仍没有完结。显然,这种状况,不论对当事人各方还是对法院,都可谓一种困扰和苦恼。
可见,安全带有作用,所以现在的汽车仍有安全带,并不断完善其性能,但无论怎样完善,安全带也不会“绝对安全”;同理,再审制度有作用,所以法律也会长期保留并逐步完善这一制度,但人类的有限理性决定了其无论如何完善,也不可能在每一起案件中司法都能实现绝对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说,安全带设计对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再审制度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来说,其一,树立司法公正相对性的理念。尽管司法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正确适用法律的价值追求,使得我们不能对“错判”等闲视之,必须保持对司法客观、绝对公正的不懈追求,但案件事实本身的不可恢复性和司法权的裁判本质,决定了任何想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发现客观事实,实现司法的绝对公正,都只不过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良好愿望而已,因而司法确认的事实只能是经过法定程序过滤后的“法律事实”,而建立在“法律事实”之上的裁判,其公正性也必然具有相对性。
其二,承认再审制度功能的有限性。现行再审制度设计和操作存在的种种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对再审的功能存有某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于是乎,为了发现所谓的“真相”,纠正所谓的“错判”,法律在再审启动主体、范围、时间、次数上都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有的甚至没有任何限制,什么裁判的确定性、既判力,法的安定性,当事人权益的稳定性等价值都统统让位。因此,在未来再审程序具体设计上,应对再审启动主体、范围、理由、期限、次数等都要作出适当的法律限制。
其三,注重预防。安全带设计重在预防交通事故对司机的伤害,同理,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设计中,也应注重对“错判”的预防,而不应把重点放在对“错判”的无限纠正上。而且,现实存在的大量“错判”,至少也说明现行普通救济程序存在缺陷,因而纠正“错判”应主要通过完善普通程序来进行,而不能完全依赖于再审程序。具体的预防措施,不仅包括司法体制的完善、法官素质的提高,也包括诉讼程序的健全和创新,在已经形成的民事诉讼法专家修改建议稿中就明确提出了建立三审终审制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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