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首例特定关系人被告 浙江交...
·全国最大加工贸易走私案宣判...
·职务犯罪呈现六大特征 公司...
·全国证券第一案尘埃落定 6...
·马克东案凸现律师尴尬处境 ...
·人民银行积极推动征信管理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重...
·海南儋州百余未成年人卷入网...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
·江苏拟修法禁“婚内强奸” ...
 
 — 新法速递 ———————
·上海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管理规...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
·河北省药品监督抽验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
·海南保险统计数据信息业内发...
·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苏州市通过立法加强燃气管理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7年09月14日 14时1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燃气管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为了适应苏州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保持法制的统一性,近期,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原有燃气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办法》明确了燃气管理主体,规范了高层住宅建设和竣工备案、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和日常管理、燃气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重点是加强以下两方面的管理:

  一是加强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管理。根据国家鼓励推广燃气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的要求,结合苏州近几年发生的家用燃气事故,销售带有防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很有必要,为此,《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推广使用安全节能型燃气燃烧器具,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销售。同时,为确保产品生产者的售后服务与产品质量责任,《办法》还规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维修站点,并配备齐全维修所需的配件,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服务。

  二是明确单位和个人在燃气安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为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和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同时,针对燃气管道屡遭施工单位的破坏,社会影响大,安全隐患大等问题,《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另外,《办法》还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燃气设施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设置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建设、施工时应当派员现场监护等八方面的内容。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治矿业乱象须走出“诺斯悖论”怪圈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
·林业局通报森林采伐限额征占用林地方面存在问题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举行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青海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