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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承诺不送礼,送礼只送200元?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7年09月17日 09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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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
药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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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37家国际大型药品企业在北京签署《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共同承诺平时不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提供用于个人目的的礼品,法定节日赠送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礼物不得超过200元。
在医疗卫生领域大力开展反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背景下,37家大型药企签署《药品推广行为准则》,旨在对药企与医疗机构及医卫专业人员的关系进行规范,其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然而,这些规定一方面表明,鉴于医卫领域反商业贿赂斗争的压力,药品企业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加强行业自律的动力,另一方面,却于不经意间暴露了药企在节日向医生送礼、在推广活动中向医生送“小物品”、出资请医生到国外开会并赠送礼品等“公开的秘密”。通过这个《准则》,人们不但可以大致推想存在于药企与医疗机构及医生之间的“潜规则”,而且还可以进一步判断,在这些药企承诺的内容中,哪些反映了他们自律、守法的诚意,哪些则不过是在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
按照去年4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医疗卫生系统反商业贿赂的治理重点包括,“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等。以此对照37家药企签署的《准则》,发现他们的承诺并不简单。
首先,虽然《实施意见》列举的两种收受“财物或回扣”、“财务或提成”行为发生在“采购活动”和“临床诊疗活动”中,而《准则》规定药企平时不得向医生送礼,法定节日可以送礼,但是,现实中并不能排除,“采购活动”和“临床诊疗活动”可以在法定节日进行,而且,即便这些活动不在节日进行,药企也完全可以与医生达成约定,把原本准备在平时奉送的礼物改在节日送出(这有点儿像中央纪委“八条禁令”中禁止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牟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行为)。
其次,《实施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人员不得收受药企“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准则》却允许药企在法定节日向医生赠送价值每人不超过200元的“少量风俗礼品”,以及在推广活动中给医生提供每件价值不超过100元的“与医疗专业相关的小物品,比如钢笔、记事簿、手术手套等”,这可以视为药企以“节日礼品”和“医疗专业用品”名义向医生奉送的财物(有的甚至可以认定为回扣和提成)。很显然,《准则》关于送礼的规定,与《实施意见》是背道而驰的。
上述分析或许有些繁琐,但却足以证明,这些医药企业的公开承诺,非但难以对医卫系统的反商业贿赂提供多少实质性的帮助,而且很可能成为反商业贿赂的绊脚石。事实上,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实施意见》,医生在平时不能收受药企的礼物,在法定节日同样不能收受药企的礼物,哪怕只是一支价值几十元的钢笔,或一份价值一百多块钱的普通礼品,医生也不能“笑纳”。既然要坚决禁止医生收受药企的礼物,相应地,就一定要坚决禁止药企向医生奉送礼物,哪怕一分钱也不行———如果今天允许药企向医生送一百,明天他们就可以送一千,后天就敢送三万五万、十万八万。对这个问题要采取“零度容忍”原则,不能有丝毫的回旋余地,不能有任何例外。
药品企业公开承诺在法定节日可以向医生送礼,这不是荒诞的“恶搞”,而是当前医疗卫生领域诸多歪风邪气的一个生动缩影。面对这个自曝家丑的药企承诺,卫生主管部门、医疗监管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高度警惕,必要时应当积极介入,依法查处其中涉嫌商业贿赂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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