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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义工组织不能简单取缔了之
来源:北京青年报 潘洪其
2007年09月17日 09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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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
“
社会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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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前,山东寿光市几位市民发起成立义工组织“寿光义工”,他们组织慰问孤寡老人、救助失学儿童、给交警送水,把社会服务活动搞得有声有色,义工人数很快发展到150余人。6月23日晚,他们在寿光人民广场为6名失学儿童举行义演,演出正在精彩进行之时,被寿光民政局协同城管等多部门强行中止。随后,“寿光义工”被寿光民政局以未经登记注册、属于“非法团体”为由解散。
爱心团体因为缺一道注册手续而被取缔,情理与法理产生了尖锐冲突,一时间在媒体上、网络上引起议论纷纷。其实,这样的故事不独发生在山东寿光,其他地方的一些义工组织或其他社团组织也遭遇过类似尴尬,而且个中症结由来已久。按照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团组织要到民政部门注册,必须要先找到一个党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而且必须经过这个主管部门的同意,否则民政部门不予注册。这使得一些义工组织难以找到合适的主管部门(不少部门因为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即便有义工组织找上门来寻求被“主管”,他们也不会同意),因此难以从民政部门那里获得“准生证”,于是只好处于灰色的非法状态。
人们是理性的。许多人为“寿光义工”的遭遇感到万分惋惜,同时也对民政部门的“依法办事”表示审慎的理解。另有一些读者和网友呼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应当进行修改,取消社团组织注册必须先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以此降低社团组织的准入门槛,从制度上为爱心团体、公益组织合法有序地参与社会事务“松绑”。客观地看,修改相关法规肯定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但这需要时间,需要履行法律程序,而在修法完成之前,对于像“寿光义工”这样暂时未能注册的爱心团体,我们认为,在现有条件下,有关部门仍然能够采取合理的、柔性的方法,引导和帮助他们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服务活动,而不应当简单粗暴地一纸命令取缔了之。
我们知道,“义工”原本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又叫“志工”),是英文Volunteer的中文翻译,而Volunteer在内地也被译为“志愿者”。所以,“义工”尽管听起来是一个新鲜词汇,义工群体却不是“外来户”,他们为弱势人群提供帮助,为他人奉献爱心,与长期以来国家倡导的学雷锋活动并没有根本的不同。现在,全国各地的志愿者组织发展迅速,志愿服务开展得红红火火。既然在地方政府、共青团、大学的领导和组织下,志愿者(义工)组织的服务能够取得如此良好的成绩,那么,对于那些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因而在开展义务服务过程中随时都可能“夭折”的义工组织,有关方面如果能够主动接近他们,了解他们,多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他们是不难取得合法身份的。
比如,地方共青团或大学可以主动与义工组织接洽,答应担任他们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他们在民政部门注册提供方便;当地民政部门也可以主动为申请注册的义工组织联系业务主管部门,而不应以无主管部门为由将他们拒于门外。又比如,地方共青团或大学在对他们牵头的义工组织提供教育培训时,也不妨考虑将自发的义工组织吸纳进来。
在现代社会,志愿者(义工)组织的服务水平,代表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明程度。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处理义工组织身份问题的时候,要站在完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拿出最大的诚意和智慧,着眼于协调矛盾、解决问题,而不能一味采取机械的、极端的方法,最终把局面搞得不好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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