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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乙肝携带者
      来源:台海网   2007年09月18日 08时3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就业歧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乙肝”,在许多因此求职被拒的人心里投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这个局面将得到改变。今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将不会再受到歧视。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近日转发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厦门用人单位今后不得再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随意拒绝或辞退劳动者。

  据厦门大学一位做行政工作的老师介绍,近年来,学生因为自己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在求职中遇到困难的,例子也不少。前段时间,也有不少厦门市民曾通过电话向市长热线和厦门市劳动保障局相关部门,迫切反映了自己因携带乙肝表面抗原,就业难的情况。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近日联合转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目前,“意见”文件已下发到厦门各企业和卫生医疗服务机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今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同时,今后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而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专家提醒广大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或者因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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