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证监会出台六部法规及意见规...
·《物业管理条例》如何保护业...
·深圳规定政府部门失职须向公...
·11种诈骗钱财典型手法曝光...
·最高法院:坚持惩罚犯罪与保...
·最高法要求对刑事被害人进行...
·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
·刘明康:《融资租赁法》起草...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
·深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离婚无...
 
 — 新法速递 ———————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
·哈尔滨市征地拆迁工作中违纪...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
·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
·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抚顺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北京征义务教育法实施意见 有望实现课本免费
      来源:法制晚报  姚奕   2007年09月18日 08时3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义务教育”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今天上午在市教委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规定,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公办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区、县长期居住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相应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附近学校联系就读。居住地附近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报请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经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到居住地附近学校联系借读。居住地附近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报请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学校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

  草案特别指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按照规定接收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招生人数足额拨付经费、配备教师。

  网上和来信征求意见时间:

  2007年9月17日至10月8日。

  热线电话征求意见时间:2007年9月17日至9月24日。

  热线电话:96391(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电子信箱:jw_fgc@bjedu.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邮编100031

  (来信请注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教育部第4次发招生预警:勿听信花钱就能上学宣传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教育部副部长:中国力促农村师资建设
·教育部正在酝酿中考重大变革 提高学生创新能力
·广东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跳级不能留级
·广东省出台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重点班
·吉林省全面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实施
·教育部:制止择校费是城市义务教育收费治理重点